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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科化学: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6

日科化学: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14        证券简称:日科化学      公告编号:2021-042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同意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1]2069 号)核准,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45,000,000 股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6.3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87,100,000.00 元,扣除各
 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3,972,641.5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83,127,358.50 元。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 了《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永证验字(2021)第 210025 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证券法》、《创业 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会同中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分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1年7月1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 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名称        账号    账户余额(元)      资金用途

              齐鲁银行股份有                              建设“滨州海洋化工
山东日科化学  限公司山东自贸  86611731101    284,269,811.32  有限公司20万吨/年
股份有限公司  试验区济南片区  421035198                    离子膜烧碱技术改
              分行                                          造项目”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3,127,358.50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部分发行费用(包含验资及审核费用、律师费用、用于本次发行的材料制作费用 、发行手续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分行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6611731101421035198 ,截至2021年7月1日,专户余额为284,269,811.32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滨州海洋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用途的,需按照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甲方决策通过后向乙方提交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决策文件,乙方根据变更后的用途执行划款操作。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该专户的预留银行印鉴由甲方预留,即甲方预留其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预留印鉴模板详见附件一。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凤华、王宁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对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协议三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该争议在发生后三十个自然日内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协议任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至乙方所在地法院审理。在三方协商和诉讼期间,三方应本着诚信原则继续履行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部分。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2、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
有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应由发出通知的一方或其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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