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210 深市 森远股份


首页 公告 森远股份: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换届及离任的公告

森远股份: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换届及离任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3

森远股份: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换届及离任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10        证券简称:森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6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换届及离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聘任孙斌武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张海永先生、赵艳红女士、王文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韩文韬先生为公司技术总监,张松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上述人员为公司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见附件。公司第五届高级管理人员吴占军先生任期届满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截止本公告日,吴占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吴占军先生在担任公司高管期间勤勉尽职,公司对其在任职期间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 日


  附件:

                          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1、孙斌武先生,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太原重型机械学院,本科学历。现任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台州森远建设有限公司董事。孙斌武先生现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78,951股,未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张海永先生,1970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鞍钢工学院,本科学历。现任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海永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未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赵艳红女士,1969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吉林工业大学,本科学历。现任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艳红女士现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300股,未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4、王文铎先生,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现任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党委副书记。王文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5、韩文韬先生,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哈尔滨理工大学,本科学历。现任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韩文韬先生现持有公司股份数为55,393股, 未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6、张松先生,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本科学历。现任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台州森远建设有限公司、辽宁森远增材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张松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未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