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0 证券简称:森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6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及修订和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
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
基于公司发展规划,拟变更经营范围;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治理需要,修订《公司章程》,并制定、修订相关制
度。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 内容
股东大会(全文) 股东会(全文)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鞍山森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鞍山森远路桥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章程
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
生及 变更办法同本章程第一百三 十条关于总 经理的产
生及 变更规定。总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
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
目:公路管理与养 护,道路机动车辆生产, 城市生活 目:第 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建设 工程设计,电气安装垃圾经营性服务,特种设备制造,路基路面养护作业。 服务 ,公路管理与养护,道路机动车辆生产 ,城市生
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特种设备制造,路基路面养护作
一般项目:计算机 系统服务,云计算设备销 售,云计 业。一般项目:网 络与信息安全 软件开发,计算机及算装备技术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通用 设备制造 通讯 设备租赁,计算机软硬件及 辅助设备零 售,软件(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物料搬 开发,软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对外承包工程,
计算机系统服务, 云计算设备 销售,云计算装备技术
运装备制造,增材制造装备制造,增材制造装备销售, 服务,信息系统集 成服务,通 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机械设备销售,汽 车销售,机械零件、零部 件销售, 设备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物料搬运装备制造,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增材制造装备制造,增材制造装备销售,机 械设备销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资源循 售,汽车销售,机 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 气设备销
售,机械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环利用服务技术咨 询,工业设计服务,机械 零件、零 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 广,资源循环 利用服务部件加工,专用设备修理,交通设施维修,喷涂加工, 技术咨询,工业设 计服务,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废旧沥青再生技术 研发,机械设备研发,环 境卫生公 专用设备修理,交 通设施维修,喷涂加工, 废旧沥青
再生技术研发,机 械设备研发,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
共设施安装服务, 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金 属结构制 装服务,非金属矿 物制品制造 ,金属结构制造,金属造,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金属制 品销售, 材料销售,金属结 构销售,金属制品销售, 货物进出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口,技术进出口。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正的原则,同类 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 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类 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 1 元。
新增 第二十一 条 公司 不得为他 人取得 本公司或 者其
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 担保以及其 他财务资
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 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
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
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 董事会作出前述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
以上通 过。
违反 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负 有责任
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二 条 公司 控股子 公司不得 取得公司 的股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份,控股子公司因 公司合并、 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股份的,不得行 使所持股份 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
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 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 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为增 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股东不享有 优先认
购权, 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 十八条 公司不接 受本公 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 第二十九 条 公司 不接受 本公司的 股份 作为质权
权的标的。 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让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
内不得转让。 司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 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首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次公开发行股票承诺锁定期多于1年的,按实际承诺锁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首定期限计算)和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本公 次公开发行股票承诺锁定期多于1年的,按实际承诺锁
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