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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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释义、律师应声明的事项部分继续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发行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021 年 2 月 24 日,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2021 年 4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
3、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事会办理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发行人
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对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规模进行了调整。
(二)本次发行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发行人于 2021 年 9 月 8 日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欣旺达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00 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联席主承销商为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联席主承销商”)。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结果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邀请文件和发送对象
根据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发送对象名单、电子邮件发送记录等资料,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方式共向 254 名特定投资者发送了《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相关附件。经核查,《认购邀请书》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安排、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主要包括申报价格、认购金额、认购对象同意按发行人最终确认的发行价格、认购金额和时间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二)本次发行的报价情况
经信达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即 2021 年 11 月
3 日上午 9:00-12:00 期间),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 41 名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单》。
经信达律师核查,除 15 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他 26名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申购文件,均为有效申购。
本次发行全部申购报价的情况如下:
序号 申购对象名称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41.10 32,000.00
1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9.10 48,000.00
37.10 61,500.00
2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4.52 10,000.00
40.00 10,000.00
3 舟山灏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6.00 10,000.00
38.00 10,000.00
4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6.00 10,000.00
34.50 10,000.00
5 韩雪松 39.00 10,000.00
6 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8.00 10,000.00
7 紫金矿业集团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37.00 10,000.00
41.19 10,000.00
8 王敏文
38.39 20,000.00
38.51 19,500.00
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8.10 21,300.00
10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林景泰丰收 40.18 10,000.00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1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林丰收3号私 40.18 10,000.00
募基金
12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7.85 12,020.00
40.08 23,700.00
13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6.08 28,400.00
45.20 22,860.00
14 瑞士银行(UBS AG) 44.03 34,360.00
41.88 49,500.00
15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7.00 17,000.00
46.56 14,000.00
16 巴克莱银行(Barclays Bank PLC) 46.01 21,700.00
42.84 26,400.00
17 当涂固信产业集群创新发展基金合伙企业 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