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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旺达: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吉利集团、浙江吉润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8

欣旺达: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吉利集团、浙江吉润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07 证券简称:欣旺达    公告编号:<欣>2021-079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吉利集团、浙江吉润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 
一、对外投资概述 
1、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欣旺达”)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吉利集团、浙江吉润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欣旺达电动汽车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旺达汽车电池”)
与吉利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集团”)、浙江吉润汽车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浙江吉润”)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山东吉利欣旺达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山东吉利欣旺达”或“合资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工商登记注册
的名称为准),产能建设包括电芯、模组及电池包产线,主要专注于配套生产 HEV
(含 48V)动力电池包,满足浙江吉润、吉利集团及其关联方全系列 HEV 汽车动
力电池产品的需求。 
山东吉利欣旺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股权结构如下:浙江吉润拟
认缴出资人民币4,150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41.5%;欣旺达汽车电池拟认
缴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30%;吉利集团拟认缴出资人民
币2,850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28.5%。截至公告日,交易各方已签订《山
东吉利欣旺达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合资经营合同》”)。 
2、根据《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
事项由董事会决策,无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1、吉利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名称:吉利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CK3LC02 
成立日期:2018年9月30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9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 818 号 
法定代表人:淦家阅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互联网设备
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软件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旧车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工程管理服
务;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
为准)。 
2、浙江吉润汽车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浙江吉润汽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503509310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7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79,000万美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矸镇恒山路1528号 
法定代表人:安聪慧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
件零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
的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
徕、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会议及展览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讯设备销售;通讯设备修理;企业管理;

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进出口
代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3、欣旺达电动汽车电池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欣旺达电动汽车电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443305R 
成立日期:2014 年 10 月 29 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364,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塘家南十八号路欣旺达工业园A栋1-2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旺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软件开发及销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及配件的研发与销售;电子产品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检测
设备的研发与销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营进出口业务。(以
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
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锂离子电池、材料、充电器、电动汽车电池
模组、动力电池系统、电池管理系统及电源管理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新能
源汽车充电设备及配件的生产;电子产品、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检测设备的生
产。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欣旺达汽车电池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吉利集团、浙江吉润不属于公司关联
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拟投资设立的合资公司情况
公司名称:山东吉利欣旺达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工商登记注
册的名称为准)。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锂聚合物电池、动力电池、储能电池、电池管理系
统及可充电电池包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及售后服务;锂电池及相关产品的技术服
务、测试服务以及咨询服务。 
出资方式:浙江吉润、欣旺达汽车电池及吉利集团均以货币形式出资,资金
来源系自有资金。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人民币万元)
持股比例 
浙江吉润汽车有限公司  4,150  41.5% 
欣旺达电动汽车电池有限公司  3,000  30% 
吉利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2,850  28.5% 
合计  10,000  100% 
上述信息为暂定信息,具体以工商部门最终核准内容为准。 
四、本次投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上述投资各方根据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协商确定并缴纳出资,并根据
各自出资比例承担对应的责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情形。 
五、《合资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吉润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欣旺达电动汽车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吉利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以上每一方合称“各方”,单独称为“一方”。
(一)注册资本、股权比例及出资 
1.1 注册资本 
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亿元(RMB 100,000,000)。未来如需进一步
增资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1.2 出资额、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1.2.1 甲方出资额为人民币 0.415 亿元(RMB 41,500,000),股权比例为 41.5%。
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 0.3 亿元(RMB  30,000,000),股权比例为 30%。丙方出资

额为人民币 0.285 亿元(RMB 28,500,000),股权比例为 28.5%。 
1.2.2 各方全部以现金方式出资。 
1.2.3 自取得合资公司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各方需各自缴付其认缴的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20%,即甲方需实缴人民币 0.083 亿元(RMB  8,300,000),
乙方需实缴人民币 0.06 亿元(RMB  6,000,000),丙方需实缴人民币 0.057 亿元
(RMB  5,700,000);剩余部分需自取得合资公司营业执照之日起六(6)个月内
由各方按各自股权比例缴纳,即甲方需实缴人民币 0.332 亿元(RMB 33,200,000),
乙方需实缴人民币 0.24 亿元(RMB 24,000,000),丙方需实缴人民币 0.228 亿元
(RMB 22,800,000)。 
1.2.4 自合资公司与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之日起二(2)年内,乙方需实缴人民
币 0.47 亿元(RMB  47,000,000)作为合资公司资本公积金,乙方可依据合资公
司实际运营资金需求进行分批缴纳。 
(二)合资公司业务及各方特别约定 
2.1 合资公司业务的基本原则 
各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最大限度发挥及利用合资公司产能,甲方将优先采
购合资公司产品。 
2.2 产能计划 
合资公司产能建设包括电芯、模组及电池包产线,其中电池包的产能与电芯、
模组产能按照项目实际需求匹配进行建设。 
合资公司建成量产后,一期峰值年产能配套不低于 60 万套 HEV(含 48V)动
力电池包。 
二期通过新增产线将峰值年产能提升至配套不低于 80 万套 HEV(含 48V)动
力电池包,二期新增投资将由合资公司股东会决议。 
甲方承诺,在同等条件下按照市场竞价原则优先采购合资公司生产的 HEV
(含 48V)动力电池包,且每年采购量不低于其需求量的 80%。 
乙方承诺,当甲方需求超过合资公司生产的 HEV(含 48V)动力电池包,合
资公司 100%保障甲方需求的同时,乙方需以其自身产能对甲方需求优先进行保
障。 
(三)其他 

3.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在不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订立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2 本合同于各方经各自权力机构审议通过、各方盖章、各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按照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需要办理反垄断申报的,
需经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批后方可实施集中。 
六、设立合资公司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设立合资公司的目的为通过各方共同设立并经营在质量和价格等方面
具有综合市场竞争力的动力电池产品公司,满足吉利集团、浙江吉润及其关联方
(包括甲方的分公司和子公司、合资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市场上第三方对汽
车动力电池产品的需求,以盈利与可持续发展为其长期目标。 
本次《合资经营合同》的签署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重
大影响。 
本次《合资经营合同》的签署及合资公司的成立,旨在强强联合,能充分发
挥公司在 HEV 电池的技术研发优势及吉利集团、浙江吉润的资源优势,进一步深
化各方的合作,实现合作共赢。本次合作有利于公司动力电池产品持续拓宽国内
外业务市场,锁定中高端客户,拓展业务规模,降低经营风险,提升公司在新能
源汽车领域的持续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力,对落实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具有
积极意义。 
七、设立合资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
欣旺达汽车电池与吉利集团、浙江吉润合资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在后续具体实
施过程中可能受到国家政策、市场竞争、经营管理、不可抗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影
响,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合资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及时控制
风险,保障公司本次投资的安全和收益。 
本次投资仅涉及合资公司的出资组建,合资公司的运营与收益的产生尚需时
日,可能存在实际运营情况达不到预期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八、履行的必要程序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吉利集
团、浙江吉润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欣旺达汽车

电池与吉利集团、浙江吉润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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