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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06 深市 理邦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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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邦仪器: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7

证券代码:300206           证券简称:理邦仪器           公告编号:2018-033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及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度股东大

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16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下午15:30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

道金沙社区金辉路15号理邦仪器工业园会议室召开,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张浩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为585,000,000 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总数 331,502,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6.667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9 人,代表股份

331,491,6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6.66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人,代表股份 10,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18%。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不含5%)股份的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9人,代表股份9,790,35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36%。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328,172,0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9955%;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弃权3,33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6,460,3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5.986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3,3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4.0131%。

    2、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328,172,0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9955%;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弃权3,33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6,460,3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5.986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3,3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4.0131%。

3、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328,172,0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9955%;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弃权3,33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6,460,3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5.986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3,3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4.0131%。

4、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328,172,0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9955%;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弃权3,33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6,460,3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5.986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3,3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4.0131%。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328,172,0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9955%;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弃权3,33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6,460,3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5.986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3,3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4.0131%。

6、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328,172,0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9955%;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弃权3,33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6,460,3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5.986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3,3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4.0131%。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328,172,0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9955%;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弃权3,33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6,460,3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5.986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3,3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4.0131%。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328,172,0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9955%;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弃权3,33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6,460,3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5.986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3,3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4.013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刘春城律师、钟文海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