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经审阅副总经理候选人曾昭翔的履历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
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该候选人未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2.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提名及审议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曾昭翔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任期至2024年9月26日。
独立董事:邹卓瑜、欧阳丽华、孙晨钟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