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认真的审阅和充分的讨论,对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期间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法》、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余
额及利息为 271,338,182.93 元。
2、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除已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外,不存在新增的对
外担保情况。
独立董事:马国强、王振山、刘晓晶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