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202 股票简称:*ST 聚龙 公告编号:2021-072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股份”或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柳长庆先生、柳永诠先生、周素芹女士、张奈女士的通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资料,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票回购合同纠纷案
已经受理,本诉讼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20 日。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票回购合同纠纷案
1、当事人:
1)原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一: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二:柳长庆
被告三:周素芹
被告四:柳永诠
被告五:张奈
2、诉讼标的:本金 13,548,163.56 元人民币、利息人民币 481,794.97 元、违约
金 74,907,162.94 元,共计 88,937,121.47 元
3、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4、受理机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5、案件基本情况:
2016 年 11 月 2 日,原告与被告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
“新疆科大聚龙集团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安吉聚龙有限合伙”)就股票质押融资事宜签订《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以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两方协议)(初始交易与购回交易)》系列协议,协议合同编号为 201611070006,该笔交易对应原告柜面系统中的初始交易合约编号为 2016110700000072。上述协议明确双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由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以其持有的 19,000,000 股“聚龙股份”股票(证券代码:300202)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原告向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提供金融
借款 223,580,000 元,交易到期日为 2017 年 11 月 7 日,购回年利率 5.0%,预警履约保
障比例值 160%,最低履约保障比例值 140%。且上述股票质押事项已完成登记(质押登
记编号为 04030020171227BD500713)。上述系列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依约向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提供融资 223,580,000 元。
2017 年 5 月 10 日至 2018 年 6 月 22 日,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先后与原告签署 4
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两方协议)(补充质押)》(编号分别为:2017-2816、2017-4451、2018-0089、2018-4060),共计以其持有的 4,100,000 股“聚龙股份”股票
(证券代码:300202)补充质押。2017 年 11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签
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两方协议)(延期购回)》,约定购回交易日延期变更
为 2018 年 11 月 7 日。2018 年 6 月 26 日收市后,由于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融资负债
合约履约保障比例已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 160%,原告已通知被告须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采取履约保障措施,确保合约履约保障比例高于 170%。但截至 2018
年 6 月 26 公司日收市,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融资负债合约履约保障比例为 129.7%,
仍然低于合同约定的预警履约保障比例 170%。原告依据《业务协议》第三十九条、第
四十 1)条、第四十九条的约定,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向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发送《违
约通知函》,向其阐明相关违约事实并要求其履行相关义务。
2018 年 12 月 24 日,被告柳长庆及其配偶被告周素芹、被告柳永诠及其配偶被告
张奈分别与原告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担保协议》,约定由其对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与原告股票质押业务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 年 1 月 4日,被告柳长庆及其配偶被告周素芹与原告签订《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由被告柳长庆以锦州市龙海馨港科技有限公司 6%股权为原协议项下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对应出质股权数额 6000 万人民币,质押登记编号为
A2107242019000066).2020 年 12 月 17 日,鉴于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已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起构成违约,未能履行上述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原告与五被告共同签订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编号 2020-4216),约定具体的偿还方案以及原告为被告解除质押股份数量 22,000,000 股等事宜,且被告柳长庆及其配偶被告周素芹、被告柳永诠及其配偶被告张奈继续对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与原告之间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全部负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基于上述《补充协议》,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至今,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一直未
履行还款义务,再次构成违约,并且一直处于持续违约的状态。2018 年 6 月 25 日及
2018 年 6 月 29 日,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先后与原告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
书(两方协议)(部分购回)》(编号 2018-4059、2018-4061),以部分购回的形式场内分
别偿还 21,200,000 元(对应购回标的证券数量 1 股)、15,000,000 元(对应购回标的
证券数量 1 股)。2018 年 6 月 29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原告先后收到被告安吉聚龙
有限合伙场内、场外还款共计 234,487,485.57 元。截止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被告安
吉聚龙有限合伙尚未偿付本金 13,548,163.56 元、利息 481,794.97 元违约金74,907,162.94 元,共计 88,937,121.47 元。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件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柳长庆先生、柳永诠先生、周素芹女士、张奈女士的质押式证券回购合同纠纷,其债务纠纷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同时不会对公司本期及后期 的利润造 成影响。本 次诉讼事件 若败诉, 长江证券要 实际控制人 偿还债务,则不排除其会强制出售安吉聚龙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从而导致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发生变化。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诉讼重大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件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柳长庆先生、柳永诠先生、周素芹女士、张奈女士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序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 案由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
人) 进展
货款 133 万及 判决已生效,
河南华夏隆裕 利息;案件受 因未发现被
聚龙股份有限 买卖合 理费 8385 元、 执行人有可
1 资产托管服务
公司 同纠纷 保全费 5000 供执行的财
有限公司
元、担保费 产,终结本次
3400 元 执行程序
裁决已生效,
除 划 扣 被 申
货款 451,670 请 人
仙桃市方迪金 元及利息;仲 24,288.57 元
聚龙股份有限 买卖合
2 融外包服务有 裁费保全费、 外,因未发现
公司 同纠纷
限公司 保全责任保险 被 执 行 人 有
费 13,357 元。 可 供 执 行 的
财产,终结本
次执行程序。
浙商银行股份 存单金额
3 聚龙融创科技 有限公司沈阳 合同纠 法院受理
有限公司 纷 151,584,375.00
分行 元
辽宁聚龙金融 浙商银行股份 存单金额
4 自助装备有限 有限公司沈阳 合同纠 法院受理
纷 204,383,508.89
公司 分行 元
2、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诉讼(仲裁)进
序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涉案金额
展
产 品 一审驳回原告
生 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