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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哲: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所涉法律事宜的专项法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6

海伦哲: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所涉法律事宜的专项法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 1010号嘉华中心 2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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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ebsite: www.anjielaw.com

 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股东临时提案
            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所涉法律事宜的

                        专项法律意见

致: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哲”、“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作为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就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对 MEI TUNG (CHINA) LIMITED(以下简称“美通中国”)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所涉法律事宜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4 号——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4 号指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

  对本专项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已得到海伦哲如下保证:海伦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2.公司及有关各方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所有签字与盖章是真实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3.本所律师系基于在本专项法律意见出具之前已经发生的事实、按照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的理解,并按照本专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保证所依据的中国法律或对其的解释或执行将来不会发生具有或不具有追溯效力的任何变更、修改、撤销。

    4.本所律师对法律的理解并不是官方解释。与本专项法律意见相关的中国法律的解释、执行,以及该等中国法律对相关文件的合法性、约束力及可执行性的适用及效力,本所律师不保证中国相关立法、行政及司法机构将来不会做出与本所律师的理解不一致的其他解释或判断。

    5. 除本专项法律意见明确表示,本所律师并不进行任何独立的调查,从而不对任
何事实的存在或缺失作出判断。并且,本所律师针对本专项法律意见作出的有关公司的任何陈述,或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并不能推论出本所律师知晓任何事实的存在或缺失。

    6.本专项法律意见仅就上市公司部分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所涉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除上述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本专项法律意见,或提交给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或引述专项法律意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亦不得将本专项法律意见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亦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对本专项法律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专项法律意见如下:

    一、美通中国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及要求审议议案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美通中国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向上市公司董事会
发送《关于提请召开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以下简称“《提请函》”),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 1:《关于罢免海伦哲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拟罢免海伦哲第
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金诗玮、薄晓明、董戴、童小民。

    议案 2:《关于推选海伦哲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拟推选张秀伟、
尹亚平、陈庆军、杨维利为海伦哲第五届董事会人选;

    议案 3:《关于罢免海伦哲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拟罢免海伦哲第五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张伏波、黄华敏、杜民。

    议案 4:《关于推选海伦哲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拟推选孙健、
高爱好、乔吉海为海伦哲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人选;

    议案 5:《关于罢免海伦哲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拟罢免海伦哲第五届监
事会监事李雨华、陈悠。

    议案 6:《关于推选海伦哲第五届监事会候选人的议案》,拟推选郭晓峰、刘兵、
为海伦哲第五届监事会人选。

    以上议案 1 至议案 6 合称“股东临时议案”。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临时议案的审查意见

    根据海伦哲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经开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苏 0391 民初 3364 号之一)要求进行行为保全所涉及的行为在起诉前已实施,不具备执行的客观条件,且法院并未否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在此前提下,美通中国的临时提案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不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由于美通中国拟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其他需要审议的议案,因此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临时议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理由及合规性分析
  (一)董事会有权审查股东临时提案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 4 号指南》规定,……。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不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以及做出前述决定的详细依据及合法合规性……。

  《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董事会作为《提议函》提议的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有权对股东临时议案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临时议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合规性分析

  《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二〇〇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仍全部有效,在此前提下,上市公司目前有董事 9 名(非独立董事金诗玮先生、薄晓明先生、董戴先生、童小民先生、马超先生、邓浩杰先生及独立董事张伏波先生、黄华敏先生、杜民先生);监事 3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李雨华女士、陈悠女士及职工代表监事姜珊珊女士)。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及监事均满额,因此,在上市公司董事及监事席位未出现空缺的情形下,无法提名新的董事及监事候选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美通中国于议案 1 拟罢免 4 名非独立董事,议案 3 拟罢免 3 名独立董事,如其
拟提名的董事人选未按照规定人数顺利当选的,存在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人数不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如其拟罢免的 4 名非独立董事及 3 名独立董事均罢免成功,但其拟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当选 2 名,拟提名的独立董事均未当选,则上市公司董事会将仅含括 4 名非独立董事,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
员最少 5 人的限制,亦不符合《独立董事制度》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的规定。

  2.美通中国于议案 5 拟罢免 2 名监事,议案 6 拟提名 2 名监事,如其拟提名的监
事人选未按照规定人数顺利当选的,存在导致上市公司监事人数不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如其拟罢免的 2 名监事中 1名监事被成功罢免,但其拟提名的 2 名监事均未成功当选的,则上市公司监事会将变成 1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及 1 名职工代表监事,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最少 3 人的限制,亦不符合公司章程关于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 3名的规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股东临时议案不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而不应当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符合《股东大会 4 号指南》及《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董事会作为《提议函》提议的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有权对股东临时议案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同意将股东临时议案提交上市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决议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及《股东大会 4 号指南》的相关规定;由于股东临时议案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具有合理性。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股东临时提
      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所涉法律事宜的专项法律意见》的签章页)

  本专项法律意见于 2021 年 10 月 26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蔡 航                                              徐涛

                                                    ____________________
                                                          薛冰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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