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人员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向 147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4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徐坚 黄书敏 龙成凤
2021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