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0 证券简称:高盟新材 公告编号:2017-029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盟新材”)于2017
年5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
准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武汉汇森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56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年5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7)。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所购买的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具体情况如下: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2017年5月11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武汉华森塑胶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森塑胶”)核发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沌)登记内变字[2017]第828 号),准予华森塑胶股东由武汉汇森投资有限公司、胡余友、唐小林变更为高盟新材;同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华森塑胶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02189259),证载公司类型已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公司已于2017年5月11日登记为华森塑胶唯一股东,持有其 100%的股权。至此,标的资产过户登记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成,公司已持有华森塑胶100%股权。
二、后续事项
(一)上市公司尚需按照相关协议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以及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
(二)上市公司尚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以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上述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 (三)中国证监会已核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4,627,875股新股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有权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募集配套资金,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四)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须履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盈利减值补偿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等相关约定。
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作出承诺的承诺方须继续履行其就本次交易作出的相关承诺。
三、关于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中介机构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出具了《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
1、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和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鉴于高盟新材本次交易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其他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3、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和核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目前,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高盟新材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
(二)法律顾问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事项的法律顾问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高盟新材本次重组已经履行了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且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重组各方有权按照该等批准和授权实施本次重组方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高盟新材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已过户至高盟新材名下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标的资产过户行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3、相关标的资产过户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