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对本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认真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其审计团队敬业谨慎,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将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 莎 刘俊国 邓 磊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