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95 证券简称:长荣股份公告编号:2013-039
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过的《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情况
1、授予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已确定授予日为2013年4
月26日。
2、授予数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共124名,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2.4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5886%。
3、授予价格:10.00元/股。
4、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普通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人民币A股普通股。
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起48个月。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预
留限制性股票有效期为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
6、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及考核条件: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批解锁,在解锁期内满足本计划的解锁
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股票解除锁定并上市流通。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锁定期 解锁安排 解锁比例
首次授予日当日至授予 第一批: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30%
日当日起12个月内最后 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一日 第二批: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30%
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批: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40%
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2)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
预留限制性股票分三批解锁,在解锁期内满足本计划的解锁条件的,激励对
象可以申请股票解除锁定并上市流通。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锁定期 解锁安排 解锁比例
第一批: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30%
起至预留部分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部分授予日当 第二批: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日至授予日当日起 30%
起至预留部分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12个月内最后一日
第三批: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40%
起至预留部分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3)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条件
①公司业绩条件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考核条件与预留部分考核条件相同。在解锁期内,会计
年度结束后进行考核,以是否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为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锁的条件。
考核目标为:
a.以201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固定计
算基数,2013年、2014年、201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增长率分别达到或超过20%、45%、75%;
b.2013年、2014年、2015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分别不低于11.00%、11.30%、11.70%;
c.解锁日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
且不得为负。
若公司在本计划实施后发生再融资行为,则新增净资产及对应净利润额不计
入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净利润和净资产的计算。
若公司未满足任何一次业绩条件,则全体激励对象均不得申请解锁该期限制
性股票,但不影响已授予的其他期限制性股票锁定及解锁。
②激励对象考核条件
根据《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若激励对象未满足任何一次考核条件的,则其获授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锁,但不影响已授予的其他期限制性股票锁定及解锁。
③其他条件
激励对象申请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除需满足上表所列的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以外,还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a.长荣股份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c)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b.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b)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c)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d)激励对象在本计划实施完毕之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e)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挪用资金、职务侵占、
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