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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95 深市 长荣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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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公告日期: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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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新技术产业区北辰科技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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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览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2,5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0,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所持股份
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法人股东名轩投资及其股东裴美英(实际控制人李莉女士的直系亲属)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李莉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公
司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李莉离职后半年内,本公司不转让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
自然人股东赵俊伟(公司董事赵铁流的直系亲属)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十二个月期满后,在直系亲属担任发行人董事或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直系亲
属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若直系亲属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所持发行人股票。
自然人股东陈诗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法人股东天保成长、天津创投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0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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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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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人在台湾地区的原材料采购情况
公司产品所需的部分原材料在台湾地区采购, 近三年一期的采购金额分别
为 5,125.99 万元、 4,291.25 万元、 5,550.88 万元和 3,247.44 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
的比例分别为 41.45%、 36.82%、 35.40%和 34.14%。 台湾有恒作为公司原股东, 2009
年 6 月之前代理公司在台湾地区的原材料采购,自 2009 年 7 月开始,公司在台
湾地区的采购业务不再通过台湾有恒代理, 而是全部通过台湾另一家公司 Henry
Machinery Co. LTD.向最终供应商实施统一代理采购。上述交易金额中包括了公司
向原股东台湾有恒及其关联方在台湾地区的采购金额,其中公司 2007 年通过香
港有恒在台湾地区的采购金额 5,125.99 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的 41.45%; 2008
年通过香港有恒在台湾地区的采购金额 3,985.20 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的
34.19%, 直接向台湾有恒的采购金额 306.05 万元, 占当期采购总额的 2.63%; 2009
年直接向台湾有恒的采购金额 1,754.99 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的 11.19%。
公司在台湾地区采购的原材料主要包括专用轴承、专用螺丝、开关控件、
数控系统等零部件,公司选择在台湾地区采购部分原材料主要是因为台湾工业
基础较好,多年来持续采用其零部件对于提高设备的精度、速度、稳定性和耐
用性具有重要意义。在台湾地区采购业务中,台湾有恒、 Henry Machinery Co. LTD
仅仅发挥代理采购的职能,而非原材料的最终供应商。 公司之所以通过台湾代
理商采购原材料,主要是基于代理商作为中间贸易商负责集中采购,便于安排
集中报关出口、装船运输,从而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营效率。
经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 Henry Machinery Co.,LTD.与发行人、台湾有恒及其
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更换台湾采购代理商以来,发行人在台湾地区的原材
料采购业务未出现明显变化,仍然保证了该等采购业务的独立性和采购价格的
公允性。
二、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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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法人股东名轩投资及其股东裴美英(实际控制人李莉女士的直系亲属)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李莉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公司每年转让的比例不
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李莉离职后半年内,本公司不转让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自然人股东赵俊伟(公司董事赵铁流的直系亲属)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十二个月期满后,在直系
亲属担任发行人董事或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直系亲属
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若直系亲属申报离职,则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
自然人股东陈诗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法人股东天保成长、天津创投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2009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09 年上半年利润分配的议案》,同意以截止于 2009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
本 7,500 万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 4.00 元(含税)现金红利,共派发现金股利
总额 3,000 万元。上述股利分配方案已于 2009 年 12 月底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 2010 年 5 月 10 日审议通过的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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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在本次发行完成后, 由本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有本次
发行前的滚存利润。截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未分配利润(母公司)为
74,430,753.34 元。
四、风险因素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
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控股股东的控制风险
本公司目前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李莉女士, 李莉女士直接和间接控制
本公司95.94%的股权, 其持有股权的形成过程如下 (具体形成过程及原因详见 “ 4-5
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
认意见”):
本公司前身长荣有限1995年设立时为台湾有恒(实际控制人为刘天生先生)
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90万美元, 2004年6月增资至281万美元。 2004
年9月,台湾有恒将长荣有限49%股权无偿转让给李莉女士; 2005年6月,台湾有
恒将长荣有限21%股权作价2,840万元转让给李莉女士(支付方式见下),至此,
李莉女士持有长荣有限70%股权,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007年10月,台湾有恒
将长荣有限30%股权无偿转让给李莉女士控股90%的名轩投资。截至目前,李莉
女士直接和间接控制本公司95.94%的股权。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北辰区人民
政府对上述股权转让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书面文件予以确认。台湾有
恒及其全体股东和李莉女士均书面确认公司不存在委托持股、 信托持股等代持股
份情形。
本公司子公司天津台荣于2000年3月由台湾有恒出资设立, 2004年9月,台湾
有恒将天津台荣49%股权无偿转让给李莉女士, 2005年6月,台湾有恒将天津台荣
21%股权作价860万元转让给李莉女士(支付方式见下)。 2007年9月,李莉女士
将其持有的天津台荣70%股权作价10,612,240.00元转让给本公司,至此,天津台荣
成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在上述转股期间, 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台湾有恒在发行人和天津台荣的应
分配利润由李莉女士支配,李莉女士受让发行人21%股权和天津台荣21%须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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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有恒累计支付3,700万元股权转让款。实际支付过程中,李莉女士以自有资金支
付16,791,960.00元、以由其支配的台湾有恒应分配利润支付20,221,731.98元,合计
支付了37,013,691.98元股权转让款。
虽然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但如果控股股东通过不当行
使表决权或通过其他方式控制本公司的经营决策, 则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其
他股东的利益带来损失,存在大股东控制的风险。
(二)技术研发风险
截至2010年9月30日,公司拥有已授权专利28项(其中1项发明专利、 27项实
用新型专利),取得方式均为原始取得。其中,申请日在2007年10月之前的10项
专利(其中1项发明专利、 9项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为公司原股东的实际控制人
刘天生先生,申请日在2007年10月之后的专利发明人除1项实用新型专利是委托
刘天生先生发明外,其余17项专利的发明人均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与刘天生
先生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合法拥有28项授权专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刘天生先
生作为部分专利的发明人不影响公司专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除此之外,截至
2010年9月30日,公司通知办理授权登记的4项专利以及已申请受理但尚未获得授
权的39项专利的发明人均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