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经公司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做出修订,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
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
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的表决权;
(三) 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 或者质询;
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方式进行征集;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四)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或者质询;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五)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六)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不适用本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不适用本
条款)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条款)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划;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过 3000 万元;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七)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 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除了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 除了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由董事会确定后予以公告。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其他地点。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易所备案。
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