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保障子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和工程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有利于子公司业务的发展。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融资提供担保。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黎 明__________ 朱姝__________ 熊文说_________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