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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修订)

公告日期:2021-10-26

佳士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会议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公司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 1 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 1 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1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 1 次会议,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书面
形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刻召开会议,但需要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通讯或者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不委托其
他委员出席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细则规定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因审计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除《公司章程》或本细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个人意见的前提下,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委员应勤勉尽责,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时,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的信息或意见。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中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主持人姓名、出席会议及缺席会议情况、委托出席情况、列席会议人员姓名及职务、会议议题、委员及列席人员发言要点、会议记录人姓名等。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严重利害关系且可能导致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时,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等由证券部负责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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