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正副董事长、董事职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会议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董事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且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
制度要求的条件。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于会议召开3日前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通讯或者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细则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因提名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除《公司章程》或本细则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个人意见的前提下,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委员应勤勉尽
责,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时,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中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主持人姓名、出席会议及缺席会议情况、委托出席情况、列席会议人员姓名及职务、会议议题、委员及列席人员发言要点、会议记录人姓名等。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严重利害关系且可能导致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时,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等由证券部负责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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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