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佳士科技 证券代码:300193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八月
声明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2、有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出资金额、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尚未签订存在不确定性。
4、目前集合信托产品或资产管理产品尚未设立,未来可能存在因相关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资管产品无法实施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1、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佳士科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制定。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在公司(含下属企业,下同)任职,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公司任职的核心业务骨干;经公司董事会认定有卓越贡献的其他员工。
3、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员工合计不超过35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与公司签署的《认购协议书》所列示的情况为准。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员工资金总额不超过7,000万元,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资金确定,资金来源为员工的合法薪酬和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筹资金。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二级市场购买。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设立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全额认购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超过7,000万份,资金总额不超过7,000万元,每份额金额1元。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受托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委托资产,主要投资范围为佳士科技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5、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6、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将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7、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8、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9、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于召开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之前披露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章释义.........................................................6
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7
第三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8
第四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9
第五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11
第六章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存续期、变更及终止....................12
第七章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13
第八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14
第九章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协议的主要条款..................20
第十章股份权益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21
第十一章其他重要事项..............................................23
第一章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佳士科技、公司 指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 指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 指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
本计划草案 指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持有人 指 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管理委员会 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标的股票 指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际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交易等法律
法规许可的方式在二级市场购买并持有的佳士科技股票
高级管理人员 指 佳士科技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管理机构 指 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管理的专业管理机构
委托人 指 佳士科技(代员工持股计划)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劳动合同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注:本计划草案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计划草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选出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等需要由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劳动合同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正式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在公司(含下属企业,下同)任职,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公司任职的核心业务骨干;经公司董事会认定有卓越贡献的其他员工。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含下属企业)员工: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
3、公司任职的核心业务骨干;
4、经公司董事会认定有卓越贡献的其他员工。
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参与名单经董事会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持有人: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合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最近12个月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5、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三、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为该持股计划实施之日在岗的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人数预计不超过35人,最终参加人数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四、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及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