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结合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
修订内容如下:
条文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司的股份: 份:
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十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条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动。 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第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方式之一进行:
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十 (二) 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四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第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二 大会决议。 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
十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五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后实行。
条 该部分股份;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该部分股份。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该部分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股份;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转让或者注销该部分股份。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使下列职权: 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案;
方案; (七)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七)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八)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八)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九)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项; (十)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九)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 对发行公司证券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十三)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
第 议; 决议;
四 (十二)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四) 修改公司章程;
十 (十三)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 (十五)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条 项作出决议; (十六)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十四) 修改公司章程;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十五)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决议; 担保除外)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十七) 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转
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期、新增贷款)在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50%以上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含 50%)的借款事项及与其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事项; 项;
(十七) 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括 (十八)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
贷款转期、新增贷款)在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
50%以上(含 50%)的借款事项及与其相关的资产抵 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
押、质押事项; 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非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公开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效。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前述授权的,应对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
股东配售的安排,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募集资金
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
宜的授权进行审议并通过相关决议,作为董事会行使
授权的前提条件。除前述规定外,股东大会的职权不
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东大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