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除以下所述条款修订外,《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未作调
整。 本次章程修订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条款目录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 ……
公司于2012年9月18日正式更名为 公司于2012年9月18日正式更名为
1 第二条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并在 湖南省工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并在 湖南省市
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000760723375M。 91430000760723375M。
2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永久存续 的股份 公司营业期限为 长期 的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 公司。
3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 为公司的法定代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表人。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
易方式进行。 价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进行。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
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 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
5 第四十一条 持股计划;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
决定的其它事项。 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它事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6 第四十二条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经股东大会审议的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经股东大会审议的 对外担保行为。
对外担保行为。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意。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7 第四十七条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