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80 证券简称:华峰超纤 公告编号:2022-047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接受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接受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尤飞宇先生、陈学通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现就本次财务资助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1、基本情况
为了支持公司子公司江苏华峰超纤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超纤”或“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发展,解决公司及子公司发展资金需求和快速融资的问题,提高融资效率,经2022年6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集团”)将继续向公司及子公司以借款形式提供财 务资助,借款 额不超过 40, 000万元,期 限为24个月,利 率按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给华峰集团的贷款利率通知书执行。
2、关联关系说明
华峰集团为公司控股 股东、公司第 一大股东,直 接持股比例为 9.07%。 2021年 4月6日与尤小平及其直系亲属尤金焕、尤小华、尤小燕、尤小玲、陈林真(以下简称“一致行动人”)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接受了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27,205,3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58%)后,可以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股份486,861,2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65%),同时,尤小平及尤金焕、尤小华、尤小燕、尤小玲、陈林真等6人与华峰集团有限公司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因此,公司本次接受其财务资助并支付利息,构成关联交易。
3、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关联董事尤飞宇先生、陈学通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357609
法定代表人:尤飞宇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瑞安经济开发区 开发区大道1688号
注册资本:138,68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 无储存场所经营:苯(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聚
氨酯产品、聚酰胺产品研发、制造、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燃气经营;实业投资;化工技术研发、工程设计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道路货物运输、物业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持股比例( %)
1 尤小平 79.6308%
2 尤金焕 8.1930%
3 杭州瑞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7.2902%
4 尤小华 4.8861%
合计 100%
2、主要财务情况:
华峰集团2021年度经 审计主要财务 数据如下,总资产 63,846,685,442.96元,净资产38,550,355,596.80元,净利润10,962,636,207.99元。
3、关联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资助方式:借款
2、资助额度:借款额不超过40,000万元
3、资助期限:自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公司及子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有效期内、在资助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
3、用途:保障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
4、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本次财务资助系双方自愿协商,借款利率按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给华峰集团的贷款利率通知书执行。
四、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子公司发展的支持,能解决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提高公司融资效率,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发展。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公司2022年6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接受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尤飞宇先生、陈学通先生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4名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均投赞成票。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经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接受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与会监事认为本次继续接受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有助于公司及子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中6.3.10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本章第一节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本规则第6.3.7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相应担保。” 本次接受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符合前述规定,拟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2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和关联人华峰集团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累计额合计3.8亿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华峰集团拟向公司提供借款不超过40,000万元,期限为24个月,利率按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给华峰集团的贷款利率通知书执行,有助于解决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华峰超纤材料有限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快速融资的问题,有利于保障子公司江苏超纤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公司发展的经营需求。本次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助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需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华峰集团拟向公司提供借款资助,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子公司发展的支持,有利于扩展公司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保障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求,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发展的经营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次财务资助的借款利率定价合理,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该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了事前认可和明确同意该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其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本次关联交易是在遵循自愿、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确认,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保荐机构对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接受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