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80 证券简称:华峰超纤 公告编号:2021-008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致行动人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为公司一致行动人(尤小平及其直系亲属尤金焕、尤小华、尤小燕、尤小玲、陈林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27,205,30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58%)表决权委托给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受托公司一致行动人本次表决委托后,可以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股份 486,861,2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7.65%)。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
本次表决权委托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尤小平先生。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今日接到公司一致行动人尤小平 及其直系亲属 尤金焕、尤小 华、尤小燕、尤 小玲、陈林真 (以下简称“一致行动人”)告知函,告知其与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集团”)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一致行动人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27,205,30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8.58%)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权利(除股份收益权、处分权以外)全权委托给受托方华峰集团行使,华峰集团同意接受委托。详细情况如下: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委托方(甲方):尤小平、尤金焕、尤小华、尤小玲、尤小燕、陈林真
受托方(乙方):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鉴于:
1、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其人民币普通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为“华峰超纤”,股票代码为 300180(以下简称“华峰超纤”)。
2、委托方系华峰超纤的股东,现合计持有华峰超纤 327,205,309 股股份,占
华峰超纤总股本的 18.58%,拥有华峰超纤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327,205,309 股,占华峰超纤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8.58%。
3、委托方拟将其持有的华峰超纤全部有表决权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权利(除股份收益权、处分权以外)全权委托受托方行使,受托方同意接受委托。经双方友好协商,拟就相关事项签订本委托协议如下:
一、表决权委托
截至本委托协议签署之日止,委托方合计持有华峰超纤 327,205,309 股股份,
占华峰超纤总股本的 18.58%,拥有华峰超纤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327,205,309 股,占华峰超纤总股本的 18.58%。各委托人持有华峰超纤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尤小平 22,500,070 1.28
2 尤金焕 106,324,031 6.04
3 尤小华 75,411,932 4.28
4 陈林真 44,160,140 2.51
5 尤小燕 39,404,433 2.24
6 尤小玲 39,404,433 2.24
注:如上述比例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委托方同意将其持有华峰超纤合计 327,205,309 股股份(占华峰超纤表决权的
18.58%)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权利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受托方行使,受托方同意在本委托协议约定委托期限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如下股东权利:
1、请求、召集、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2、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及其他议案;
3、行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除股份收益权、处分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建议权、质询权、查阅权等;
4、对于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
程的要求,需要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按照受托方自身的意思行使股东表决权,对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事项进行表决,并签署相关文件;
5、其他与股东表决相关的事项。
二、委托期限
双方同意,委托期限为本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委托权利的行使
1、受托方可按照受托方自身的意思行使本委托协议项下的委托权利。在委托期限内,委托方不得行使标的股份表决权,不得干涉受托方行使标的股份表决权,并应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行使所持除标的股份之外的未放弃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2、受托方应按照其独立判断,依据受托方自身意愿在股东大会上就投票事项行使委托股份的投票表决权,无需再征得委托方对投票事项的意见,委托方对受托方就委托股份行使投票表决权的投票事项结果均予以认可并同意。
3、委托方不再就本委托协议第一条所列具体表决事项向受托方分别出具委托协议,但如监管机关、上市公司或受托方需要,委托方应于收到受托方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根据受托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委托协议项下委托行使表决权的目的;委托方应就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
4、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向其他第三方转让本委托协议项下的委托权利。
5、在委托期限内,如本委托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委托方违约除外)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情况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调整本委托协议事项,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委托协议之目的。
6、就本委托协议项下的委托事项,委托方、受托方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表决权委托的原因
一致行动人表示,本次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是一致行动人出于对上市公司长远发展考虑,愿意选择与上市公司经营理念相契合,并认同上市公司未来发展价值的第一大股东来实控上市公司,一致行动人将持有的公司股份 327,205,30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8.58%)表决权委托给华峰集团行使,以实现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质量,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三、新控股股股东及实际控制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控股股东名称: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357609
法定代表人:尤飞宇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瑞安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 1688 号
注册资本: 13868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 无储存场所经营:苯(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聚
氨酯产品、聚酰胺产品研发、制造、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燃气经营;实业投资;化工技术研发、工程设计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道路货物运输、物业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持股比例(%)
1 尤小平 79.6308%
2 尤金焕 8.1930%
3 杭州瑞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7.2902%
4 尤小华 4.8861%
合计 100%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尤小平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8 年 1 月出生,大专学历。
第十一、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副会长,浙江省工商联第八、九届常务委员,曾荣获“浙江省劳动模范”、“浙江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等荣誉称号。曾任瑞安市塑料七厂副厂长,瑞安市塑料十一厂厂长等职。现任华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华峰超纤公司董事长等。
四、报备文件
一致行动人与华峰集团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