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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邦国际:关于公司与投资人签署破产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9

腾邦国际:关于公司与投资人签署破产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78        证券简称:腾邦国际      公告编号:2021-049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投资人签署破产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国际”或“公司”)正全力推进公司重整的相关工作,全力推动尽快进入重整程序,但本次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如果重整计划不能获得法院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进入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如果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4.17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紧急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投资人签署破产重整投资协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项概述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21-038),拟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为
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披露
了《关于公司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2021年 4 月 13 日,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交了重整申请资料,法院已接受材料,立案案号为(2021)粤 03 破申 250 号。截至目前,公司以及有关方正全力推进公司预重整以及重整的相关工作,全力推动尽快进入重整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7 月 4 日、8 月 18 日、8 月 22 日、9 月 10
日、12 月 3 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仲裁案件及可能涉及对外担保的公告》、《关于公司诉讼可能涉及对外担保的公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第 220号的回复公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第 220 号担保事项的补充公告》、《关于公司诉讼可能涉及对外担保的公告》、《关于公司诉讼可能涉及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2020-088、2020-108、2020-110、2020-122、2020-151),公司可能涉及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二、投资协议签订情况

  为推进公司重整相关工作,争取尽快进入重整程序,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签订了《破产重整之投资协
议》,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签署方

  甲方: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钟百胜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桃花路腾邦物流大厦 5 楼

  乙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负责人/授权代表:席海波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红塔东路 198 号海埂悦府小区 11 栋商业


  (二)协议主要条款

  1、双方共同确认,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作为甲方重整程序(含甲方预重整程序)的重整投资人。

  2、重整投资前提条件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条件的全部成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参与甲方破产重整程序获得乙方总部批复同意;甲方破产重整申请获得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同意;甲方管理人确认及管辖法院裁定的甲方破产债权总规模不超过 50 亿元。前述前提条件最终以届时乙方报总部通过的批复为准。

  3、重整投资合作模式


  各方共同确认,自甲方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且乙方对甲方破产重整事宜得到乙方总部批复同意后,各方采用如下模式进行重整投资合作:

  针对甲方重整投资事宜,采用财务投资人与产业投资人联合重整的方式进行,乙方作为财务投资人,并引入经甲方、乙方共同认可的产业投资人。

  针对甲方破产重整偿债措施,采取现金清偿、非核心资产处置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的方式,其中乙方作为财务投资人以借款形式提供偿债资金及流动性资金,用以清偿甲方破产费用、共益债务、部分破产债权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性。乙方提供的偿债资金未能清偿的剩余债务,由甲方通过处置其非核心资产及以其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进行清偿。

  针对甲方破产重整出资人权益调整事宜,初步进行如下安排:(1)腾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集团”)持有的腾邦国际全部股份不进行调整,用以抵偿给腾邦集团债权人;(2)甲方现实际控制人钟百胜持有的甲方全部股权由产业投资人有条件受让;(3)甲方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不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部分用以清偿甲方债权人,部分由乙方有条件受让,部分由产业投资人有条件受让。

  各方共同确认,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合作模式,可根据甲方破产重整程序的实际进展和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合作模式以乙方报总部通过的批复及届时管辖法院裁定批准通过的《重整计划》为准。

  4、满足重整投资前提条件下,甲方依法应承担的违规担保责任由乙方负责解决。

  5、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甲方实际经营需要,经乙方总部相关批复同意,在甲方重整期间,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可向甲方提供共益债融资,该等共益债事宜以届时乙方或乙方指定第三方与甲方破产重整管理人签署的相关协议及甲方总部批复为准,且该等共益债融资协议须得到管辖法院认可。

  6、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各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三、对手方基本情况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 1999 年 10 月 27 日设立。2016 年经国务
院批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全国有资产、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企改
革”为使命,将依法合规经营作为生命线,累计管理处置各类不良资产超万亿元,为国家金融系统的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乙方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云南省分公司。

    四、对本公司的影响以及风险提示

  1、本协议的签订有助于推动公司尽快进入重整程序,重整成功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资产质量。

  2、本协议的签订有助于解决公司上述可能涉及对外担保事项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如上述可能涉及对外担保事项最终结果对公司不利,根据本协议约定,在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被确定为公司重整投资人的前提下,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承诺负责解决公司依法承担的违规担保责任。本协议的签订有助于消除可能涉及对外担保事项对推进预重整以及重整事项工作的影响,有利于推动公司尽快进入重整程序。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深圳中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如果法院受理了本次重整申请的,则依法进入重整程序,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公司重整计划。如法院及相关部门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由重整投资人按重整计划进行出资以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按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公司按重整计划获得重整成功,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资产质量。

  4、公司正全力推进公司重整的相关工作,全力推动尽快进入重整程序,但本次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如果重整计划不能获得法院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进入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如果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4.17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关于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之投资协议》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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