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2020 年 12 月 8 日,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议案》、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
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议案》、和《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部分条款的
议案》。
为积极贯彻执行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根据公司经营需要,拟对《公司章程》及相关配套
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相关条款修订前后对照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条目 修订前 修订后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 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承担连带责任。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审议: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第四十一条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6、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4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 1 项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至第 4 项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5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九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例不得低于 10%。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其中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公司 5%以上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兼职
第五十六条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等个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