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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或者股权激励;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司收购其股份的;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方式; 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中国证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带责任。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
其他担保情形。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四)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
(二)、(三)、(五)项情形的,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四)项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在发出股东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券交易所备案。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得低于 10%。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
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
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
(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
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
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
金认购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