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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公告日期:2010-12-03

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HongteoAccurateTechnologyCo.,Ltd.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城区北十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
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2,24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根据询价结果确定
预计发行日期: 2010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8,940 万股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的 流 通 限
制 和 自 愿
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万和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金岸公司、南方电
缆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前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
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2、公司实际控制人卢础其、卢楚隆、卢楚鹏及其一致行动人
林景恩、林结敏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
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承诺期限届满后,以上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可以转让。
3、公司股东曜丰经贸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每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5%; 承诺期限
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4、公司股东顺德中大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本次发行前已持
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50%;承诺期限届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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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5、公司股东香港诺鑫承诺:自其认购公司股份的行为经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
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
持有股份总数的50%;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
转让。
6、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卢楚隆、卢础
其、林景恩、张剑雄、林宇、邱碧开、李四娣分别承诺:在其担
任发行人董事及/或监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向发行人申报
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自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等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7、胡凤琼、胡荣兴、邱敏华、卢楚鹏、林结敏承诺:自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等股份;在其亲属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在其亲属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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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
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
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
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
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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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发行人在发行前最近一次利润分配系在2009年,根据2009年6月25日公司董
事会决议,向全体股东分派现金股利5,000万元(含税),截至2010年5月19日,
该利润分配方案已全部实施完毕。
经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
存的未分配利润全部由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截至2010年6月30日,
公司未分配利润为3,247.59万元。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流通限制和
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万和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金岸公司、南方电缆承诺:自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2、公司实际控制人卢础其、卢楚隆、卢楚鹏及其一致行动人林景恩、林结
敏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以上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可以转让。
3、公司股东曜丰经贸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每
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5%;承
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4、公司股东顺德中大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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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
让的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50%;承诺期限届
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5、公司股东香港诺鑫承诺:自其认购公司股份的行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
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
转让的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50%;承诺期限
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6、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卢楚隆、卢础其、林景恩、
张剑雄、林宇、邱碧开、李四娣分别承诺: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及/或监事及/
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向发行人申报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
份;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7、胡凤琼、胡荣兴、邱敏华、卢楚鹏、林结敏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
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在其亲属担任发行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25%;在其亲属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向发行人提供借款的情形
报告期内汽车精密压铸零部件行业的发展十分迅速, 为了支持公司的持续发
展,公司部分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借款的形式为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并按银行同
期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随着公司快速发展,公司逐步偿还了股东及关联方
的借款,截至 2010 年 5 月底,发行人已全部偿还了所有关联方借款。报告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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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为公司提供资金的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年度 关联方 年度累计发生额 年度累计偿还额 期末余额
万和集团 1,800.00 0.00 3,748.80
海国投 500.00 0.00 500.00
南方电缆 1,500.00 0.00 2,893.60
2007 年
胡凤琼 1,000.00 0.00 1,000.00
小计 4,800.00 - 8,142.40
万和集团 1,500.00 1,570.00 3,678.80
海国投 0.00 0.00 500.00
海南科教 1,000.00 0.00 1,000.00
南方电缆 0.00 930.00 1,963.60
2008 年
胡凤琼 0.00 0.00 1,000.00
小计 2,500.00 2,500.00 8,142.40
万和集团 2,000.00 1,560.00 4,118.80
海国投 0.00 500.00 0.00
海南科教 0.00 1,000.00 0.00
南方电缆 0.00 340.00 1,623.60
2009 年
胡凤琼 0.00 19.78 980.22
小计 2,000.00 3,419.78 6,722.62
万和集团 0.00 4,118.80 0.00
2010 年 1-6 月 南方电缆 0.00 1,623.60 0.00
胡凤琼 0.00 980.22 0.00
小计 0.00 6,722.62 0.00
四、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对股东提供借款的情形
发行人前身肇庆鸿特于2006年5月与当时的股东宇丰喷涂签订借款合同,向
其提供无息借款784.26万元,该笔借款折港币737.08万元用于对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