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6 证券简称:鸿特精密 公告编号:2017-043
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7年7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7年8月4日上午11:00在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城区北十区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玲女士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8月3日至2017年8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3日下午15:00至2017年8月4日下午15:00。
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32,584,41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0.373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32,556,87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0.34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27,54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25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人,代表股份27,5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57%。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17年7月28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玲女士主持,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15年配股发行事项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32,584,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7,5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广东省肇庆市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32,584,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7,5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