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作为元力股份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并经充分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官伟源先生、李立斌先生、姚世林先生、池信捷先生、罗聪先生等人的简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官伟源先生、李立斌先生、姚世林先生、池信捷先生、罗聪先生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和专业能力,符合公司相应职位要求。
3、聘任官伟源先生、李立斌先生、姚世林先生、池信捷先生、罗聪先生等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官伟源先生任公司总经理,聘李立斌先生、姚世林先生任公司副总经理,聘池信捷先生任公司财务总监,聘罗聪先生任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向建红 梁丽萍 刘俊劭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