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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17

元力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3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以电话方式向各董事发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本
次会议于 2020 年 2 月 16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5
人,实际参加表决 5 人,召集人董事长许文显先生在会议上对本次会议的通知方式作了说明。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许文显先生主持,经全体董事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了《关于再次调整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64 号)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规定,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予以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为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定价方式、发行数量和限售期,调整后的方案如下:
    (1)发行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十二个月内择机发行。公司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经与保荐机构协商后确定发行期。


    (2)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须为符合规定的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所有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 35 名(含),
且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3)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①定价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底价将做出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
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

    ②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不超过 7,344 万股(含 7,344 万股)。
    若公司在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市场化询价的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后发行数量。
    (5)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股份限售期需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分别对此发表的同意意见,于 2020 年 2 月 1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二、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了《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董事会根据《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64 号)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规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涉及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定价
方式、发行数量和限售期等事项进行了更新修订。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关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预案二次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对此发表
的同意意见,于 2020 年 2 月 1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三、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董事会根据《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64 号)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规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中涉及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定价方式、发行数量和限售期等事项进行了更新修订。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对此发表的同意意见,于 2020 年 2 月 17 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四、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0 年 2 月
1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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