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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74 深市 元力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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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关于以超募资金收购满洲里鑫富活性炭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2-03-20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2-026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超募资金收购
     满洲里鑫富活性炭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交易尚需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存在不能生效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由于目标公司连续亏损,注册会计师发表了带强调事项的无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强调事项为:我们提醒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
报表附注九所述,鑫富公司自2008年起连续亏损,累计亏损13,368.48
万元,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此外,目标公司已经停产,
且地处中纬度内陆地区,其自然条件与公司所在的南方林区迥异,会
存在特定的经营风险。这些特定经营风险的可能造成的影响及防范、
化解措施,公司已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详细分析,请参阅。
    3、本次股权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超募资金情况
    (一) 超募资金取得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903号文核准,福
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元力股份”)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00万股。本次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018.75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7,781.25 万元,其中超募金额为
23,456.2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已经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闽华兴所(2011)验字
H-001号《验资报告》。
    (二) 已计划投入使用超募资金的情况
    1、2011年2月1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以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部分超募资
金人民币提前归还银行贷款3,000万元。
    2、2011年5月1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以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以
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1,600万元。
    3、2011年10月13日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以超募资金收购江西怀玉山三达活性炭有限公司100%股权
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部分超募资金4,170万元收购江西怀玉山三达
活性炭有限公司100%股权。
    4、2012年2月1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以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
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3,000万元。
    截至目前,尚有超募资金11,686.25万元(不包含利息收入)未
投入或计划使用。
    (三) 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为了提高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
资金使用(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
求,结合公司的发展需要,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决定,同意使用超
募资金收购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富药业”)
持有的满洲里鑫富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称“目标公司”)100%股权。
根据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款为2,950万元与过渡
期损益之和。
    公司的超募资金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存放于募集资金
专户,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用于公司主营业务,没有与募集资金
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本次交易概述
    (一) 交易基本情况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鑫富药业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根据双方
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款为2,950万元与过渡期损益之
和。由于股权转让协议尚未生效,暂时不能确定过渡期的具体时间及
过渡期损益,待股权交割后,公司将另行公告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最
终金额。
    本次股权收购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 项目审批情况
    1、董事会意见
    公司2012年3月1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
表决通过了《关于以部分超募资金收购满洲里鑫富活性炭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为了提高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的持续
盈利能力,公司董事会同意使用超募资金收购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持有的满洲里鑫富活性炭有限公司100%股权。根据双方签署
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款为2,950万元与过渡期损益之和。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理此次股权转让的具体事宜。
    2、监事会意见
    公司2012年3月19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核并表
决通过了《关于以部分超募资金收购满洲里鑫富活性炭有限公司100%
股权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以超募资金收购满洲里鑫富活性炭
有限公司100%股权,履行了必要的审计以及其他程序,符合《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有关规
定的要求,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
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也不构成关联交易。因此同意公司以超募资金收购满洲里
鑫富活性炭有限公司100%股权,股权转让款为2,950万元与过渡期损
益之和。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后认为,上述股权收购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计
以及其他程序,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1号—超募
资金使用(修订)》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不构成关联交易。因此同
意公司以超募资金收购满洲里鑫富活性炭有限公司100%股权,股权转
让款为2,950万元与过渡期损益之和。
    4、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核查后出具了如下的
核查意见:
    (1)已经由元力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元力股份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
必要的法律程序;
    (2)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没有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元力股份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有利于其现有活性炭主业的产
业布局,有利于公司盈利能力的进一步增强。
    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元力股份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收购满洲里鑫
富活性炭有限公司100%股权事项。
    三、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让方)
    营业执照号码:330000000007443
    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过鑫富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零肆拾贰万元
    经营范围: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开发、生产、销售,药品
生产、片剂类保健食品的生产(均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精细化工产
品(不含危险品)、泛酸钙的加工、销售;高分子材料及产品的开发、
生产、销售;卫生用品用无尘纸的开发、生产及销售,经营进出口因
为(范围详见外经贸部门批文)。(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鑫富药业股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股票代码:
002019,股票简称:鑫富药业。
    鑫富药业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
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也
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二)满洲里鑫富活性炭有限公司(交易标的)
    1、基本信息
    注册地址:满洲里市扎区重化工业基地
    法人代表:过鑫富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陆仟万元
    经营范围:活性炭及药业辅料(药用炭)的生产、销售。进出口
贸易、木屑收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
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营业期限:自2007年5月24日至2017年5月23日止
    股权结构:境内法人独资,鑫富药业持有其100%股权
    交易标的目标公司产权清晰,不存在涉及抵押、质押、司法及其
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
    2、交易标的资产情况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目标公司2012年2月29日的资
产负债表,2012年1-2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发表了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强调事项为:我们提醒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
附注九所述,鑫富公司自2008年起连续亏损,累计亏损13,368.48万
元,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007年5月鑫富药业原计划投资7,493万元设立目标公司,建设年
产30,000吨木质活性炭项目,实际投入16,304万元。因技术原因该项
目产能未能达到设计水平,自2008年起连续亏损,累计亏损13,368.48
万元。因生产成本高、质量差,目标公司暂停生产。
    有鉴于此,鑫富药业拟转让目标公司100%股权。但截至2011年12
月31日,目标公司欠母公司鑫富药业113,040,097.76元,净资产为
-82,554,684.06元。为寻求盘活目标公司资产的途径,便于对其实施
资产重组或寻求合作,2012年2月24日鑫富药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临时)会议决定将鑫富药业对目标公司债权中的1.1亿元债权转
为股权。债转股实施后,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将变更为1.6亿元人民
币。该债转股已于2012年2月28日完成,并变更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目标公司未债转股的债务3,040,097.76元(2011年12月31日数
据,截至股权交割日的债务将另行确认),将由被收购后的目标公司
依照协议在完成股权交割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根据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闽华兴所(2012)审
字H-010号《审计报告》,目标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2 年 1 月—2 月   2011 年 1 月-12 月
           营业收入                  0.00             9,087,327.79
           营业利润             -1,530,741.06        -16,875,14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