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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郭景松、张晓玲、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及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郭景松,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
张晓玲,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
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郭景松、张晓玲控制的企业,
住所:中山市南头镇将军村东福北路 6 号明日豪庭 B3 幢 104 房;
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郭景松、张晓玲控制的企业,
住所: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北路 35 号第一栋。
经查明,郭景松、张晓玲、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松德实业”)及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
德印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5 月 31 日,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福能东方”,曾用名“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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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景松、张晓玲控制的松德实业签署《股
权转让协议》,向松德实业转让松德印机 100%股权,转让价格
27,900 万元。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福能东方应收松德印机
6,919.97 万元,双方约定,松德印机需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三
年内清偿上述款项。2020 年 8 月 14 日,福能东方披露公告称截
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述应收账款逾期未解决形成关联方资金
占用。截至本决定书出具之日,前述占用资金仍未清偿完毕。
福能东方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景松、张晓玲的上述行
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4.3.2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第 4.2.3 条、第 4.2.8 条的规定。
郭景松、张晓玲控制的松德实业、松德印机违反了《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2.3 条、第 4.2.8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郭景松、张晓玲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郭景松、张晓玲控制的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郭景松、张晓玲、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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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
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