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15-029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经营合同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环保”)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招标代理机构——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铁路节能和安全投资计划——第3批次环保设备采购项目环保设备(非金属包)采购合同,该项目合同总金额为158,833,588.88元人民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合同风险提示
1、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买方签署和执行合同。买方授权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执行相关的招标采购工作,同时也授权该公司协助买方进行相关合同的执行工作。买方授权成渝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最终用户实施项目工作。
2、合同中已就违约、赔偿和争议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仍存在合同履行受不可抗力影响所造成的风险。
公司已于2015年5月1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5)二、合同概况
1、合同名称:铁路节能和安全投资计划——第3批次环保设备采购项目环保设备(非金属包)采购合同
2、项目现场:成渝铁路客运专线各站
3、合同价格:合同总金额为158,833,588.88元人民币
4、项目周期:自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60天内完成生产,90天内完成项目安装。
5、工程款支付:
国外供货:
(a)预付款
合同签署后28天之内,买方应当在收到卖方支付申请以及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将合同价款的10%支付给卖方。
(b)货物装船后支付80%合同价款。
(c)验收时支付10%合同价款。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内的银行费用由买方承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的银行费用由卖方承担。
国内供货:
(a)预付款
合同签署后28天之内,买方应当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款的10%。
(b)货物装船后支付80%合同价款。
(c)验收时支付10%合同价款。支付中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卖方承担。
6、质量标准:最终验收将在项目现场完成安装和调试后进行。
7、双方纠纷解决的正式机制为:一旦买卖双方发生纠纷,仲裁员将选择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法则(UNCITRAL)的规定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有约束力。
8、质保期限:设备验收合格后12个月为履行质保。
三、合同交易对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铁路总公司
公司性质:国有独资企业
法人代表:盛光祖
地址:北京海淀区复兴路10号
注册资本:10,360亿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3年3月14日
经营范围: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为主多元化经营。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
3、履约能力分析:中国铁路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业务基础雄厚、资质齐全、品牌信誉卓着,在国内外享有广泛盛誉,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4、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的合同金额共计158,833,588.88元人民币,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总额的20.87%。本项目的实施对本公司并购新光环保后,本公司在铁路声屏障市场的拓展将产生积极影响,同时,将对公司经营业绩有一定积极的作用,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本项目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本公司不会因此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业务依赖。
五、风险提示
本合同签署的后续事宜,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经营合同的议案》。
七、备查文件
合同文本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