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千禾颐养家苑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千禾公司”)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为支持该公司经营发展,促进投资回报的实现,拟为其申请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本次担保由千禾公司其他股东以其所持千禾公司股权为公司提供反担保,财务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交易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为千禾公司向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人民币 1,000 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两年,同意将《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正宁 梁俊娇 李 侃
202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