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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63 深市 先锋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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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新材: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9

先锋新材: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63        证券简称:先锋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6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

  股东卢先锋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84,012,357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7.72%),其中被质押56,381,234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67.11%),被司法冻结83,412,357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99.29%),被轮候冻结22,180,37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26.40%)。目前卢先锋仍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但若质押和冻结的股票被处置,将导致其丧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股东股份冻结进展情况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先锋新材”)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发送的关于林宜生诉讼案件的判决书等司法文书,该案于2023年2月获一审判决(案号:(2022)内01民初21号),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涉案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涉案款项的金额、涉案款项的流转情况等方面,认为林宜生作为原告提举的证据不足以佐证其主张,以证据不足认定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林宜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号:(2023)内民终395号),2023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双方签署的《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卢先锋)提举的证据未能证明与林宜生存在股权转让关系,未能证明约定案涉款项系因支付股权转让款项而无需以借款
偿还,驳回了卢先锋“与林宜生借款协议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形成的形式文件,实质为履行与第三人股权转让协议”的抗辩,最终内蒙古高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支持林宜生的上诉请求,判决卢先锋、徐佩飞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林宜生借款本金人民币96,512,185.06元及截至2022年3月23日利息45,636,322.88元,后续利息以96,512,185.06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3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4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且林宜生就卢先锋质押的5,202,380股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卢先锋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3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再审申请(案号:(2023)最高法民申1958号)。

  关于该诉讼案件,公司前期已进行信息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2022年5月18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二、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卢先锋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为99.29%,且剔除计算累计被冻结和轮候冻结股份将导致其丧失控股股东地位。关于卢先锋先生的其他情况说明如下:

    (1)卢先锋先生最近一年存在大额债务逾期的情况,包含三项质押融资违约和一项个人借款逾期。质押融资违约情况一是质押给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即原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终质权方为华安泰润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股票因质押融资期间的违约行为被强制平仓,初始质押股票数量3738万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经强制平仓31,201,146股,仍有6,178,854股尚未被平仓,还在质押状态;二是如本公告前文所述,质押给林宜生的5,202,380股股票对应的质押融资借款到期未能按约如期还款,林宜生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冻结了卢先锋持有的公司17,341,823股股票和其一致行动人徐佩飞持有的公司9,689,300股股票,该案目前已审理终结,不排除后续上述股票被司法处置的可能;三是质押给傅善波的4500万股股票对应的质押融资借款到期未能按约如期还款,傅善波已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冻结了卢先锋质押在其处的4500万股股票。一项个人借款逾期情况是卢先锋向傅善波个人借款本金1.1亿元人民币,已经到期尚未归还,傅善波向宁波中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卢先锋持有的11,381,234股股票(已被质押给林宜生和华源证券)。以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2022年4月25
日、2022年4月29日、2022年5月9日、2022年8月18日、2022年8月25日、2022年11月29日、2022年12月2日、2022年12月7日、2023年1月3日、2023年7月19日、2023年12月11日、2022年5月12日、2022年5月18日、2024年1月26日、2024年2月21日、2024年3月5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质权人为华安泰润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林宜生的两笔质押融资可能与第三人贺沁铭与卢先锋的股权转让纠纷有关,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控股权转让协议暨涉诉的公告》。

    (2)卢先锋还存在两起涉仲裁情况,卢先锋及其关联公司宁波先锋弘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为宁波市展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顺建工”)合计3992万元的合同负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因展顺建工合同违约,被债权人仲裁至宁波仲裁委员会,卢先锋先生及关联公司作为连带担保责任人一并被列为被申请人。仲裁申请已在2024年2月20日被受理,目前两起仲裁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

    (3)卢先锋先生及其关联公司因与公司存在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公司为卢先锋的关联公司提供关联担保,存在因货款超期未付、担保贷款逾期未还的情况,可能导致卢先锋及其关联公司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其他公告。卢先锋先生及关联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4)目前卢先锋先生仍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但其所持股票均处于质押和冻结状态,若后续被处置,存在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卢先锋还存在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有可能导致卢先锋因履行合同义务而丧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控股权转让协议暨涉诉的公告》。

    (5)目前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与卢先锋先生保持密切沟通,并持续关注其股票变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督促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 股东提供的林宜生诉讼案件的判决书等司法文书。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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