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的核查意见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4、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以 2022 年 9 月 9 日
为预留部分授予日,以10.0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48名激励对象授予200.00万份预留部分股票期权。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签字页)
监事签字:
周杰 张 茏 陈红星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2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