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
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符合公司长期战略
目标,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报告对于募集资金项目的项目情况、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的影响等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项目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六、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了公司目前不需要编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详细理由。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七、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公司拟采取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
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九、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港股份拟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鉴于珠海港股份系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公司的关联方,珠海港股份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的价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交易定价政策公平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十、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珠海港股份签订的《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相关
约定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
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具体事宜和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张佰恒 张才文 陶晓慧
2021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