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9 证券简称:新研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9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37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治理不规范
你公司部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未经全体参会董事、监事签字确认。部分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未记载董事、监事发言要点,参会人员具体名单,议案审议通过的投票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 号)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2、内部控制不健全
你公司重要子公司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日宇航)未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内控体系,也未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相关内控要求。采购、费用支付、重大合同签批等重要内控流程无明确的授权审批额度和审批程序,生产经营各环节内控均存在不同程度缺失。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3、信息披露存在问题
(一)重要信息未披露进展情况
你公司 2017 年 5 月 3 日披露,明日宇航与中航贵飞签订《框架协议》,加入
中航贵飞工业联合体,在五个方面进行深度合作,未来 3-5 年必将对公司业绩产
生积极影响。为完成上述合同,明日宇航自 2018 年 3 月 28 日起,陆续与北京联
泰东林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航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系列合同,开展业务
合作,合同金额共计约 9,270.12 万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向上
述两家公司合计预付账款 6,334.38 万元,达到合同总金额的 68.33%。2020 年 4
月 26 日,公司与上述两家公司分别签订协议,终止此前针对中航贵飞项目签订的一系列合同。2019 年末,公司对相关 6,334.38 万元预付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你公司未披露上述《框架协议》阶段性进展及不再履行相关合同的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
(二)政府补助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2017 年,你公司子公司新疆新研牧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神科技)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依
法征用牧神科技相关土地,并对地上附着物给予货币补偿。2017 年 12 月 26 日,
牧神科技收到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 7,500 万元预付款。你公司未对该事项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三)商誉减值测试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你公司 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计算现金流
量现值采用的折现率,预计未来五年销售收入增长率区间发生变化的原因。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4、财务核算不规范
(一)存货管理和成本核算不规范
明日宇航未对发出商品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发出商品长期挂账,成本结转或计提损失不及时,相关收入与成本不匹配;开发支出各年度费用化、资本化标准不统一,财务数据可比性不足;未留存生产成本结转计算过程,财务部门对用于成本核算的生产报表未进行必要的复核,生产成本在各个产成品间的分配及
结转不准确,生产成本核算依据不充分;未建立销售物流台账,未保存采购或销售相关物流单据,并据此进行财务核算和备查。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部分年度未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你公司 2015 年至 2017 年均未进行商誉减值测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问题,也直接影响到你公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以下要求开展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公告,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和监事会意见。
一是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为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行使职权,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是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子公司业务、资金、财务和人员的管控。
三是你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准确性、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四是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其中指出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新疆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尽快形成整改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