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6 证券简称:神雾环保 公告编号:2015‐099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华福神雾工业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工业炉”或“承包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新疆”或“承包人”)分别与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原化工”或“发包人”)于2015年9月30日签订了《内蒙古
3
港原化工有限公司6×33000KVA电石炉技改年产1亿NmLNG项目PC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和《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6×33000KVA电石炉技改
3
年产1亿NmLNG项目PC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合同总金额合计55,046万元。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合同执行风险。
2、存在因公司违反合同条款支付违约金的风险。
3、合同项目执行期间资金量需求量较大,公司的资金压力较大,将影响公司的现金流状况。
4、项目可能受天气或其他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完成工期、质量要求不能依约达成带来不能及时验收的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发包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春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万元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贲红镇208国道东
经营范围:电石、石灰石、石灰粉、白灰、聚氯乙烯、粉状乙炔炭黑、聚脂下游产品、加工销售;水泥销售。
2、发包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金额
公司于2011年6月7日与港原化工签订了《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6×33MVA电石项目成套设备总承包合同书》,合同总金额为315,000,000元。截至2015年6月30日,该项目已确认收入302,310,683.76元。
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与港原化工签订了《密闭电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本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模式,由公司独立投入技改资金人民币16,044万元,对港原化工正在运行的电石炉生产系统进行以节能降耗为目的技术改造。
除以上交易外,公司与发包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发生其他类似业务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港原化工与公司保持多年良好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好的资信状况;同时,其对于公司“电石生产新工艺”的应用也将有效提升其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未来能够保证其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4、合同当事人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港原化工与公司、神雾工业炉、神雾新疆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项目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一
发包人: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
承包人:北京华福神雾工业炉有限公司
1、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6×33000KVA电石炉技改年产1
3
亿NmLNG项目
1.2工程地点: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杭宁达莱工业园区
1.3工程承包范围:全厂总图及运输、外管、给排水、消防、供电、电信、围墙大门、电石装置(不包括电石炉本体改造)、公用工程(不包括煤气站)的设备、材料采购与施工。
2、主要日期
2.1本合同签订日期:2015年 09月30日
2.2开工日期:双方协商确定
2.3中交日期:2016年06月30日
3、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4、合同总价和付款方式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420,460,000.00元(大写肆亿贰仟零肆拾陆万元整),
其中包含:
4.1采购费:267,680,000.00元整(大写:贰亿陆仟柒佰陆拾捌万元整)。
4.2工程施工及其他费用:152,780,000.00元整(大写:壹亿伍仟贰佰柒拾捌万元整)。
4.3付款货币:人民币
4.4付款方式:银行电汇
4.5预付款
预付款金额:合同签字盖章后10日内支付除专利许可及工艺包编制费以外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作为进度款不扣回。
4.6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25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发包人25天内审核完毕并支付工程进度款。
(1)设备及材料采购部分
此部分合同总额 26768 万元整,承包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类型 序号 付款条件 百分比 备注
支付到采购费的40%(包
进度款 1 承包人签订采购合同 20% 括预付款)
支付到采购费的65%(包
2 出厂前检验合格 25% 括预付款)特殊设备单独
处理
支付到采购费的85%(包
3 到现场检验合格 20% 括预付款)
支付到采购费的90%(包
4 安装完毕 5% 括预付款)
支付到采购费的95%(包
5 性能考核合格 5% 括预付款)
性能考核合格后12个月
6 质保金 5% 或项目中交后18个月(以
先到为准)
(2)工程施工及其他费用
此部分合同总额 15278 万元整,由承包人开具建安发票。
工程进度款:按审核金额支付进度款;中间交接后10日内支付至该部分费用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有效期为性能考核合格后12个月或项目中间交接后18个月(以先到为准)。质保金到期后1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全部质保金。
4.7其他进度款有: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和(或)合同变更的,经双方确认后按照确定价款的95%支付,装置性能考核合格后10日内,支付到变更合同总额的100%。
4.8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每月25日之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当月付款申请报告,发包人25天内确认完毕后付款。
5、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使中间交接日期延误,每延误1天的赔偿金额为1000元,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1%。
6、未能通过考核
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未能通过性能考核的赔偿
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累计不超过单项合同价格1%,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性能考核。
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性能考核各项赔偿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格的3%。
如承包人不接受赔偿条款,并且三次未通过性能考核,从第三次考核结束之日起,每延期一天,按1000元/日罚款,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六个月后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用履约保函通过银行向承包人索赔,承包人还需协助发包人完成整改工作,
7、争议和裁决
争议的解决程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首先采取协商方式和解;经协商无法和解或当事人表明不愿协商和解时,解决争议的机构(名称)和地点:北京仲裁委员会。
8、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发包人与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合同预付款之日。
(二)合同二
发包人: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
承包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6×33000KVA电石炉技改年产1亿
3NmLNG项目改造工程
1.2工程地点: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杭宁达莱工业园区
1.3工程范围: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6×33000KVA电石炉技改年产1亿
3NmLNG项目改造工程,包括四台密闭电石炉(1#、2#、5#、6#)本体设备、电气系
统及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改造工程的采购、安装;
四台电石炉炉气净化设备、电气系统及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
四台电石炉出炉除尘设备、电气系统及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所述范围内旧设备、电气系统及仪表自动化系统的拆除和新设备、电气系统及仪表自动化系统的采购和安装。
2、主要日期:
本合同签订日期:2015年9月30日
开工日期:双方商定,以开工通知书为准。
中交日期:2016年06月30日
3、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4、合同总价和付款
4.1合同总价:人民币13000万元,(大写)壹亿叁仟万元整。
4.2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4.3付款方式:银行电汇
4.4预付款
预付款金额: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
4.5工程进度款
4.5.1设备款的支付,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发包人5天内审核完毕并支付设备款。
设备款总额为人民币13000万元(大写)壹亿叁仟万元整。
(1)第一批主要设备订货合同签订15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15%(另附第一批主要设备清单)
(2)第二批主要设备订货合同签订15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15%(另附第二批主要设备清单);
(3)第一批主要设备到货15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10%(另附第一批主要设备清单);
(4)第二批主要设备到货15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10%(另附第二批主要设备清单);
(5)电石炉系统安装完毕15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10%;
(6)项目性能考核完成后15天内,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