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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立环保: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3-02-01

  证券代码:300156      证券简称:天立环保      公告编号:2013‐011

                     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总承包方”)与临沂亿晨镍铬
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亿晨或发包方”)于2013年1月31日签订了《临沂
亿晨镍铬合金有限公司6×33MVA镍铬合金生产线项目(土建施工除外)总承包合同
书》,合同总金额为:大写:人民币伍亿陆仟柒佰捌拾伍万贰仟玖佰元整,小写:
56,785.29万元,项目分二期建设,第一期执行合同金额为¥18,928.43万元人民币。
    一、风险提示
    1、因本合同分两期执行,第一期开工日期未定,需要收到发包方书面开工报
告后进行开工,存在发包方开工日期待定的风险;
    2、合同金额较高,前期项目投入资金较大,对于公司的资金压力较大;回款
的速度将直接影响公司现金流状况;
    3、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4、存在公司违反合同条款支付违约金的风险;
    5、存在因受发包方前期土建、设计工作的影响,不能按期完工的风险;
    6、存在因公司原因不能按期完工,导致公司承担违约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临沂亿晨镍铬合金有限公司(发包方)、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总承包方)
    2、合同标的:
    临沂亿晨镍铬合金有限公司6×33MVA矿热炉镍铁项目(包括33MVA密闭镍铁炉6
台、L90m带式烧结机3台套)界区内本工程的设计、设备采购(包括设备监造、催
交、运输、验收、仓储管理等)、设备安装、调试、竣工资料、技术服务和相关总
承包项目管理工作。
    3、合同工期:为矿热炉炉底基础交付之日起不超过150天(若遇不可抗力顺延),
同时土建必须配合安装工期。
    4、合同金额:暂定为人民币56,785.29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亿陆仟柒佰捌拾
伍万贰仟玖佰元整)。
    5、生效条件:本合同从双方代表在本合同中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6、合同付款方式:
    6.1 项目分二期建设,第一期执行合同金额为¥18,928.43 万元人民币;
    6.2 合同签订日起一周内发包方支付总承包方执行合同金额的5%(小写:
¥946.4215万元,大写:人民币玖佰肆拾陆万肆仟贰佰壹拾伍元)作为合同预付款,
总承包方派遣设计代表进场;
    6.3 设计施工图审查合格经双方确认后一周内,发包方付执行合同金额的15%;
    6.4 总承包方完成2台镍铁炉主要外购设备,L52m带式烧结机一台套及其它辅
助设备招标,矿热炉设备进场安装开始前经双方确认7日内发包方支付总承包方执
行合同金额的10%,如发包方未按期确认则在15日内视为同意;
    6.5 总承包方开始矿热炉变压器、带式烧结机安装之日起经双方确认7日内,
发包方支付总承包方执行合同金额的20%,如发包方未按期确认则在15日内视为同
意;
    6.6 总承包方公辅设备开始安装(含循环水设备、矿热炉除尘,空分系统,电
极壳设备、烧结机配套设备、10KV开关站)之日起经双方确认7日内,发包方支付
总承包方执行合同金额的10%,如发包方未按期确认则在15日内视为同意;
    6.7 矿热炉、带式烧结机达到单机冷调试阶段经双方确认7日内,发包方即付
总承包方执行合同金额的10%,如发包方未按期确认则在15日内视为同意;
    6.8 所有公辅主体设备(包括空分空压系统、循环水冷却系统、电极壳制造系
统、除尘系统、原配料转运、10KV开关站)安装完成,发包方组织验收,双方确认
经7日内支付总承包方执行合同金额的10%,如发包方未按期确认则在15日内视为同
意;
    6.9 33MVA镍铁炉、带式烧结机及公辅各系统冷调试完成后,进行联调联试生
产至出铁经确认一周内发包方支付总承包方执行合同金额的20%,同时总承包方开
具剩余执行合同金额的5%的银行保函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如发包方未按期
确认则在15日内视为同意;
    6.10 自试生产之日起计算满12个月内无重大质量问题,不致影响生产正常使
用,发包方在一年质保期到期日即解除保函。
    注:安装完成12月内,因发包方备料、供电等原因造成无法投运生产,发包方
付清余款。
    二期项目四条33MVA矮烟罩镍铁炉、二条L52m带式烧结机生产线依照本合同双
方约定的条款执行。
    6.11 工程付款形式及票据开具
    6.11.1 本工程所有付款以网银、电汇或承兑汇票形式支付,但承兑汇票的最高
限额不得超过 30%;
    6.11.2本工程分别开具设备增值税发票、技术服务发票及建筑安装发票(建安
发票由建安分包商提供给发包方)。
    7、违约条款:
    7.1 如发包方未能履行工作,导致工期延误或造成总承包方损失的,发包方应
予以赔偿总承包方相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7.2 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总
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应赔偿总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直接损失,并相应
顺延工期;因设备厂商、施工单位等供货商或分包商原因造成的延期开工,造成的
损失由设备厂商、施工单位等供货商或分包商中的责任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因
总承包方管理或设计原因造成的推迟开工,工期不予顺延
    7.3 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总
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设备厂商、施工单位等供货商或分包商
原因造成的停工,造成的损失由总承包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因总承包方管理或设
计原因造成的停工,工期不予顺延。
    7.4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现行的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如工
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相关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
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7.5 总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不符时,总承包方应按发包方要求
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或对该批材料/设备进行处理/修
复,直到符合相应要求。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材料/设备供应商承担,由总承包方监
督落实。
    7.6 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的部分,发包方一经发现,应要求总承包方拆除和重
新施工,总承包方应按发包方的合理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标准。拆除和
重新施工的费用由相关责任方承担,由总包方监督落实。
    因发包方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总承包方原因发生的合同价款增加,由发包方或相
关责任方承担。
    7.7 由于总承包方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保证指标,总承包方负责相应部分
的重新设计并承担其费用,由于施工及设备制造安装等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保证指
标,总承包方负责相应部分重新施工或安装,费用由施工及(或)设备供货方承担。
    7.8 总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
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安全措施不力造成施工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
方承担。
    7.9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总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并通知发包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7.10 如工程变更属于工程承包范围的变更或设计方案性变化,造成的工程量
增加、工程造价的增加及造成总承包方的损失,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顺
延。
    总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得到发包方的认可,可相应修改设计及
施工组织设计,相关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三、合同当事人介绍
    1、发包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临沂亿晨镍铬合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武庆
    注册资本: 壹亿元
    实收资本:壹亿元
    注册号:371332200000936
    注册地址: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坪上三村
    经营范围: 镍铬合金、镍矿粉、铁矿粉
    2、甲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金额
    公司与甲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发生类似业务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临沂亿晨镍铬合金有限公司是大型镍铁冶炼企业,作为中国有色金属协会理事
单位,在技术上、产品上、销售上均实力雄厚。公司注册资金1亿元,主要从事镍
铬合金、镍矿粉、铁矿粉购销等经营项目。随着经营业务的进一步拓展,销售网络
的不断完善及经营理念的不断创新及稳定的供销渠道,公司现已发展成为年销售额
8亿多元,产供销一条龙、多元化经营发展、信誉度良好的品牌企业,随着。
    因此,甲方未来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能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4、合同当事人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合同当事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近年在铁合金行业的影响力不断增强,业务开拓迅速,公司大型节能
环保矿热炉技术在铁合金行业的应用取得了较好的市场反应,本合同如果顺利实
施,将扩大公司在铁合金行业地位,增加未来的经营业绩,从而进一步巩固公司的
大型节能环保矿热炉技术在铁合金行业的影响。
    2、合同总价占公司 2011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77.02%,第一期执行的占公
司 2011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9.01%。因发包方尚未确定项目开工时间,按照项
目正常进度以及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本合同的签订预计将对公司 2013 年度、2014
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且对本公司拓展同类市场份额具有重要的意义。
    3、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本次合同的签订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无重
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临沂亿晨镍铬合金有限公司形成依
赖。
    4、公司的技术、人员等能够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
    5、公司重大合同进展情况:
    5.1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的《关于重大合同的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12-082)中详细披露公司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
    5.2公司于2012年12月27日与乌海市懿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乌海市懿
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产业链项目80万吨/年电石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书》,并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进行了信息披露,目前公司正在进行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尚未
收到乌海市懿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预付款,公司将会持续披露该合同的进展情
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结论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就此合同签订出具了关于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与临沂亿晨镍铬合金有限公司签署《临沂亿晨镍铬合金有限公司6×33MVA镍合
金生产线项目(土建施工除外)总承包合同书》之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临沂亿晨
具备签署《临沂亿晨镍铬合金有限公司6×33MVA镍合金生产线项目(土建施工除外)
总承包合同书》的主体资格,内容不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合同的
签署及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