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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立环保:关于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12-12-29

  证券代码:300156      证券简称:天立环保      公告编号:2012‐082

                     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总承包方”)于2012年11
月5日收到乌海市懿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或“业主”)发出
的中标通知书,公司于2012年11月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了《关于项目中
标的公告》(编号:2012-070)。
    公司于2012年11月21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了《关于项目中标的进展公告》
(编号2012-072)。
    2012年12月27日公司与业主签订了《乌海市懿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产业链项目
80万吨/年电石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书》,暂定合同总金额为:大写:柒亿柒仟
万元整,小写:770,000,000元。
    一、风险提示
    1、存在业主不支付合同预付款,导致合同无法生效的风险。
    2、因本合同工期较长,合同金额较高,前期项目投入资金较大,对于公司的
资金压力较大;回款的速度将直接影响公司现金流状况;
    3、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4、存在公司违反合同条款支付违约金的风险;
    5、存在因发包方调整前期土建、设计工作的影响,不能按期完工的风险。
    6、存在因公司原因不能按期完工,导致公司承担违约的风险;
    7、因本合同涉及土建施工,土建施工毛利率较低,将会拉低本项目的整体毛
利率,本项目毛利率将低于公司一般承接项目的毛利率。
     8、结合公司项目经验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因素,该项目的实际施工时间预计将
大于合同约定时间。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乌海市懿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包方)、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总承包方)
    2.合同标的:
    承包范围包括80万吨/年电石项目(10×48MVA电石炉、5×600t/d石灰窑)界
区内本工程的勘探、设计、设备采购、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员工培训、调试、竣
工资料、技术服务和相关总承包管理项目。
    3.合同履行期限:工程总工期商定为24个月,开工日期以发包方通知时间为准。
    4.合同金额:暂定为:人民币770,000,000元(大写:柒亿柒千万元整)。
    5.生效条件:本合同由双方代表共同签字、盖章,同时自预付款到总承包方账
之日起本合同方可生效,否则本合同暂不生效,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
    6.合同付款方式:
    6.1 合同签订发包方支付总承包方合同总价的1%作为合同预付款,总承包方地
勘、临建进场;
    6.2 总承包方电石炉主厂房土建完成±0.00平面,发包方支付总承包方合同总
价的5%;
    6.3 总承包方石灰窑土建完成±0.00平面、电石炉主体设备开始安装,发包方
支付总承包方合同总价的5%;
    6.4 总承包方电石炉主厂房封顶、石灰窑完成32米平台,发包方支付总承包方
合同总价的20%;
    6.5 电石炉主体设备(从环形加料机到出炉口、变压器二次侧范围内,包括加
料系统、三相电极系统、液压系统、炉盖总成、炉体总成、车间内循环水系统、三
相短网系统)安装完成,发包方支付总承包方合同总价的10%;
    6.6 灰窑主体设备(从上料斗到出料口范围内,包括上料系统、环形布料系统、
换热系统、燃烧系统、窑体总成、出料系统、上下内套筒总成、窑体内环管系统)
安装完成,发包方支付总承包方合同总价的10%;
    6.7 公辅主体设备(包括空分空压系统、循环水冷却系统、电极壳制造系统、
炉气净化系统、碳材干燥系统)安装完成,发包方支付总承包方合同总价的10%;
    6.8 每台电石炉单机联动调试完成,发包方支付总承包方合同总价款的1%,10
台共计10%;
    6.9 每台电石炉试生产满3个月,发包方支付总承包方合同总价的2%,10台共
计20%;
    6.10 剩余合同总价的9%作为质保金,自第一台电石炉试生产之日起计算满12
个月后无质量问题发包方付清余款。
          注:电石炉安装完成 12 月内,因甲方备料、供电等原因造成无法投运生
    产,甲方付清余款。
    6.11 工程付款形式及票据开具
    6.11.1 本工程所有付款以网银或电汇形式支付
    6.11.2 本工程分别开具70000万元设备增值税发票及7000万元技术服务发票。
    7.违约条款:
    7.1 如发包方未能履行工作,导致工期延误或造成总承包方损失的,发包方应
予以赔偿总承包方相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7.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总
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应赔偿总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直接损失,并相应
顺延工期;因设备厂商、施工单位等供货商或分包商原因造成的延期开工,造成的
损失由设备厂商、施工单位等供货商或分包商中的责任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因
总承包方管理或设计原因造成的推迟开工,工期不予顺延。
    7.3 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总
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设备厂商、施工单位等供货商或分包商
原因造成的停工,造成的损失由总承包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因总承包方管理或设
计原因造成的停工,工期不予顺延。
    7.4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现行的土建及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
据。如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相关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
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
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7.5 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的部分,发包方一经发现,应要求总承包方拆除和重
新施工,总承包方应按发包方的合理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标准。拆除和
重新施工的费用由相关责任方承担,由总包方监督落实。
    因发包方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总承包方原因发生的合同价款增加,由发包方或相
关责任方承担。
    7.6 由于总承包方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保证指标,总承包方负责相应部分
的重新设计并承担其费用,由于施工及设备制造安装等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保证指
标,总承包方负责相应部分重新施工或安装,费用由施工及(或)设备供货方承担。
    7.7 如工程变更属于工程承包范围的变更或设计方案性变化,造成的工程量增
加、工程造价的增加及造成总承包方的损失,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顺延。

    三、合同当事人介绍
    1.发包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乌海市懿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建军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零柒佰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壹亿零柒佰万元
    注册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千里山工业园区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水
泥、五金建材。(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
产经营)。
    2.甲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金额
    公司与甲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发生类似业务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乌海市懿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创立于2009年,是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独资兴建
的一家以化工为主,多元化发展的大型企业。懿峰工贸公司地处乌海市海南区拉僧
庙化工园区,注册资金10700万元,拥有职工200人,其中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156
人。
   乌海市懿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旗下还拥有:乌海市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乌海市懿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懿峰热力公司、乌海市懿峰物业
公司。懿峰公司投资项目涉及煤炭开采、房地产开发、PVC、水泥、熟料、商砼、
餐饮酒店、生态酒店、生态旅游、水利工程建设等多领域,是一个具有广阔经济前
景和较强投资能力的多元化发展企业。公司目前在乌海市成功运作的项目有:年产
50 万吨烧碱、50 万吨 PVC、30 万吨糊树脂、2×30 和 3x2.5 万千瓦煤矸石电厂、120
万吨电石、160 万吨白灰、200 万吨/年电石渣制水泥、石粉煤灰综合利用等项目,
总投资达 100 亿元人民币。该项目从烧碱、PVC、电石、白灰、电石渣制水泥及电
厂项目,自成一体,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产业链,既符合国家倡导的循环经济理念,
又体现出综合利用、节能环保的投资产业政策,同时将形成自己的成本优势,管理
优势及竞争优势。项目建成后,年产值可达 200 亿元。
    乌海市懿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自治区各级政府和多个大型企业搭成经济合
作发展的战略意向,在政、商两界和社会各界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因此,甲方未来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能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4.合同当事人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合同当事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是公司大型节能环保矿热炉技术在电石行业业务的开拓, 公司项目
在实际应用中得到了客户的肯定,在电石行业的影响力不断增强,公司大型节能环
保矿热炉技术在电石行业的应用取得了较好的市场反应。
    2、合同总价占公司 2011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40.04%,按照项目正常进度
以及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本合同的签订预计将对公司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的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因本合同涉及土建施工,土建施工毛利率较低,将会拉
低本项目的整体毛利率,本项目毛利率将低于公司一般承接项目的毛利率。
    3、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本次合同的签订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无重
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乌海市懿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形成依
赖。
    4、公司的技术、人员等能够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
    5、载止目前公司重大合同履行情况:
    (1)2012年4月6日,公司与湖北长江镍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湖北长
江镍业年产8万吨镍铁项目—25.5MVA矿热炉设备买卖合同》,合同总金额为8700万
元。截止目前,公司已收到部分预收款,但工程施工受地质、气象、甲方建设等因
素,我方工程尚未进场。长江镍业于2012年12月20日举办正式开工典礼,现正处于
土建建设阶段,预计2013年初进场施工。
    (2)2012年4月23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天立环保工程新疆有限公司与新疆圣
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黑山8座600t/d套筒石灰
窑系统工程总承包商务合同书》,合同总金额为45,000万元。截止目前,该合同已
完成约20%,该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现场核查。
       五、结论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就此合同签订出具了关于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与乌海市懿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产业链项目80万吨/年电石工程项目EPC
总承包合同》之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懿峰工贸具备签署《EPC总承包合同》的主
体资格,内容不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合同的签署及内容真实、合
法、有效。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持续披露该合同的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