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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立环保: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1-10-24

 证券代码:300156       证券简称:天立环保 公告编号:2011‐058

                    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新疆圣雄能源开
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 2011 年 10 月 19 日签订了《新疆圣雄能源开
发有限公司年产 60 万吨电石、60 万吨石灰项目承包合同书》,暂定合同总金额
为:大写:陆亿伍仟万元整,小写:650,000,000 元。
    一、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新疆圣雄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甲方)、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乙方)
    2、合同标的:
    2.1 联合专业设计院设计内容:60 万吨/年电石、60 万吨/年石灰项目生产
厂区总图规划设计,电石项目生产界区内的建筑、构筑物的土建设计及设备
基础(包括规划、建筑、结构、低压电气自控、厂区内给排水、采暖、消防、
道路、绿化方案、厂区内照明等),生产工艺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设计内容不包括炉变、动力变前的 110KV 变电站和开关站等供电系统,
炉气净化系统后的气体输送系统、洗气、气柜系统;不包括配套生活区、办
公设施设计。
    2.2 承包范围: 8×33MVA 电石项目范围内主体工程(包括 33MVA 密闭电
石炉 8 台、500t/d 双套筒石灰窑 4 台、立式碳材烘干窑),以及原料存储筛分
运输系统、循环水冷却系统、空分空压系统、电极糊车间等。
    联合专业安装公司完成以上承包范围内设备及非标设备的制作安装。
    生产厂区内全部土石方、混凝土工程,生活、办公区域不在本次承包范围。
    3、合同履行期限:根据甲方工程进度计划要求,工程总进度计划如下(具
体进度计划视实际工程进度需要):
    2011 年 10 月 19 日合同签订;
    设计:
    2011 年 11 月底完成初步设计,并提供初设概算;
    2011 年 12 月 30 日前提供设备招标资料;
    2011 年 12 月 30 日前提交电石炉主厂房、冷却车间、气烧窑土建施工图;
    2012 年 1 月 20 日前提供电气设备招标资料;
    2012 年 2 月底前提交原料条仓土建施工图;
    2012 年 3 月底前提交全部施工图;
    安装施工:
    甲方完成电石炉主厂房+16.7m 平台交付并具备安装条件,乙方三个月内完
成电石炉主体安装(因甲方原因顺延)。
甲方完成电石炉主厂房+23.7m 平台并具备安装条件,乙方一个半月内完成电石
炉主体安装(因甲方原因顺延)。
    4、合同金额:暂定为:650,000,000 元。
    5、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合同付款方式:
    6.1 本工程总承包工程款最高限额不超过 6.5 亿元,超过 6.5 亿元部分由甲
方组织实施另行支付。
    6.2 支付方式:
    6.2.1 甲方在 2012 年 12 月前支付乙方工程款 1.5 亿元;
    6.2.2 电石炉主体设备款人民币 1.04 亿元按每台套设备 1300 万元安装调试
完成满一年之日起一周内支付该款项的 80%,按每台套设备投产达标验收完成满
一年一周内支付 20%。
    6.2.3 其余招标设备款、非标制安工程款,于工程第一组设备安装调试完成
满一年之日起一周内全部付清。
    6.3 甲方支付乙方设计、技术服务费及承包管理费按如下方式结算:
    6.3.1 设计费及技术服务费按项目总价 5%计算。
    6.3.2 电石炉主体工程由乙方负责实施、管理,乙方不收取管理费;石灰窑
工程由乙方管理,乙方收取 10%的管理费;其余工程由甲方负责管理施工,乙方
不收取管理费。若甲方委托乙方对其他工程进行管理,则收取 10%管理费。
    6.3.3 乙方承包范围内的设计和招标工作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6.3.4 上述设计、技术服务费及承包管理费用由双方按实际发生额每月确认,
每满一年按月支付,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6.4 如因业主原因不能按时竣工验收及投产达标,最后一批设备到现场 18
个月之日起一周内,甲方支付所有工程款。
    6.6 支付方式
    甲方以电汇方式汇至乙方指定开户账户。
    6.7 发票要求
    1、安装费用由施工单位开具建筑业工程发票;
    2、设备费开具增值税发票;
    3、设计技术费、管理费开具服务发票;
    7、违约条款:
    7.1   甲方违约:
    7.1.1 当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合同规定的甲方应负责的工作
(如及时向乙方提供资料、提供施工现场、提供临设场地、按时拨付工程预付款
或进度款、工程建设应由甲方办理的证照和批文、完成交付土建工程和甲供设备
等),造成乙方工期拖延或经济损失时,甲方应尽快按要求办理有关事宜或进行
补救,同时应给予乙方由此产生的必要的经济补偿并相应延长乙方的合同工期。
    7.1.2 如甲方原因造成项目不能如期实施、不能按约定时间付款,甲方赔偿
乙方违约金为项目总价款的 30%。
    7.1.3 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要求项目验收或性能考核的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
后 7 日内对乙方作出书面答复,如已作出同意验收的答复但未按规定组织办理工
程单体验收并造成不能按期进行验收或经济损失时,甲方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经
济损失并延长乙方的工期周期;由于甲方原因,验收延期超过 15 日、性能考核
在 180 天内不能进行,本合同总承包工程视同验收或性能考核通过,由甲方向乙
方签发合同项目验收或考核合格证书。
    7.1.4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未经设备竣工交付的工程
(或部分工程),由此而发生的质量问题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7.2 乙方违约:
       7.2.1 乙方工作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时,乙方应尽快无偿返工或返修;
       如乙方不愿返工或返修,甲方可另行委托第三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
乙方承担。
       7.2.2 在甲方满足考核条件下,装置性能考核期间,乙方将所考核的装置达
到合同规定的性能指标。如乙方原因装置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指标值,乙方
应分析原因,对装置进行调整、修改,直至进行必要的设备更换以达到性能指标
值。
       7.2.3 如乙方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完工,乙方赔偿甲方违约金为项目总价款
的 30%。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甲方基本情况:新疆圣雄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圣雄
    注册资本:人民币:拾壹亿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拾壹亿元
    注册地址:托克逊县阿拉沟沟口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的批准
文件或颁发的许可证、资质证书为准);煤炭批发经营;普通货物运输。一般经
营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矿产资源项目的投资;
煤化工、盐化工系列产品的加工制造及销售;塑料制品、建材、五金交电、机械
设备及配件、日用百货的销售;房屋的租赁;进出口贸易。
    2.甲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金额:
    公司与甲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发生 43,600 万元类似业务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新疆圣雄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6 月,注册资本 11 亿元,现有员
工 3500 人,其中维吾尔族、回族等少数民族员工占 40%。
    公司投资建设的煤电盐化循环经济产业链示范项目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招商
引资的重点项目。其中年产 60 万吨石灰、60 万吨电石、200 万吨兰炭项目已建
成投产,已完成投资 30 亿元。公司已经进入中国化工企业 500 强。
    公司最终形成可对外销售产品 PVC 200 万吨、烧碱 160 万吨、聚丙烯 40 万
吨、丁辛醇 32 万吨、丁烯 8 万吨、150 万吨水泥、200 万吨兰炭、煤焦油产品
100 万吨等系列化工产品,年销售收入 500 亿元以上、利润近百亿元、产业工人
近 3 万人的特大型现代煤化工企业集团。
   因此,甲方未来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能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4、合同当事人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合同当事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合同总价占公司 2010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93.65%,按照项目正常进
度以及公司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本合同的签订预计将对公司 2011 年度的业绩
产生积极影响,对 2012 年度、2013 年度的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2.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本次合同的签订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无重
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新疆圣雄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形成依
赖。
    3.公司的技术、人员等能够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2.因本合同金额较高,前期项目投入资金较大,对于公司的资金压力较大;
回款的速度将直接影响公司现金流状况。
    3.存在公司违反合同条款支付违约金的风险。
    4.存在因甲方前期土建工作不能按时完成,导致不具备开工条件而推迟开工
时间的风险。
    5.存在因甲方调整前期土建、设计工作的影响,不能按期完工的风险。
    6.存在因公司原因不能按期完工,导致公司承担违约金的风险。
       五、结论
    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认为:该合同的签订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
向,有利于巩固公司在电石行业的市场占有率,对公司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慎审查后认为:新疆圣雄能源开发有限公
司与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均为整体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的公司,双方
在一期项目和二期项目的履行过程中简历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具有丰富的项目运
营经验,新疆圣雄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和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对《年产
60 万吨电石、年产 60 万吨石灰项目承包合同书》的履约能力。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就此合同签订出具了《关于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与新疆圣雄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年产 60 万吨电石、60 万吨石灰项目
承包合同书>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新疆圣雄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年
产 60 万吨电石、60 万吨石灰项目承包合同书》签约主体合格,内容不违反中国
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合同的签署及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五、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今后的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该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合同文本;
    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圣雄能源
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年产 60 万吨电石、60 万吨石灰项目承包合同书》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圣雄
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年产 60 万吨电石、60 万吨石灰项目承包合同书》相关
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