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6 证券简称:天立环保 公告编号:2011‐057
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与河北汇源炼焦制
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中国水电建设集团租赁控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丙方”)于 2011 年 10 月 17 日签订了《焦炭包销合同》,合同总金额为:
大写:伍仟万元整,小写:50,000,000 元。
一、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方: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甲方)、河北汇源炼焦制气集团有
限公司(乙方)、中国水电建设集团租赁控股有限公司(丙方)
2、合同标的:焦炭。
3、数量:27,027.23 吨。
4、价格:1,850 元/吨。此价格为预计价格,实际价格为丙方与用户合同
单价下浮 3.76%。
5、交货期:根据丙方与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确定。
4、合同金额:50,000,000 元。
6、生效条件:三方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乙方出具《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
诺函》后生效。
7、合同付款方式:
7.1、包销款的支付方式:为了便利三方之间交易的顺利进行,甲方同意将
包销款支付给丙方,并委托丙方向乙方支付包销款。
7.2、包销款支付期限:三方初步确认,2011 年 10 月 25 日之前,丙方以 100%
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具体期限以实际支付为准。
7.3、乙方收到包销款后,必须确保专款专用,只能用于采购原料焦煤,不
得挪作他用。乙方采购的所有原料煤,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质押担保。
7.4、乙方应在收到包销款后 50 天内开具 17%增值税发票给甲方,乙方还应
按甲方要求开具发货清单给甲方。
7.5、自乙方收到包销款之日起 60 天内,且不应迟于 2011 年 12 月 28 日,
无论何种原因,乙方均必须保证丙方回收全部货款,或按合同规定进行回购。丙
方销售的焦炭如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回款,乙方须按丙方销售用户价格补足丙方
回款,并按未能按期回收的货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一支付资金占用费,以银行电汇
方式支付。
7.6、丙方应在收到包销标的货款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款项支付给甲方,
但在支付之前,应扣除丙方应得的收益。甲丙双方的收益分配比例为[77]:[23]。
乙方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亦按前述收益分配比例由甲丙双方共同享有。甲方应为丙
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8、违约条款:
8.1、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承担回购责任,则甲方和丙方有权要求
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
费、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8.2、若乙方未按约向甲方履行交货义务,导致丙方无法与用户进行销售业
务,则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8.3、乙方的发货量应满足用户的要求。如不能按要求保质保量供货,乙方
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及责任。
8.4、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用户的质量要求,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所有
赔偿责任,甲方和丙方不承担质量赔偿责任。
8.5、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须赔偿其他方经济损失。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乙方基本情况: 河北汇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建国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壹仟壹佰壹拾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壹亿壹仟壹佰壹拾万元
注册地址:唐山市古冶区卑家店乡毛山村南
经营范围:炼焦制气、普通货运。
河北汇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是以焦化水泥为龙头,集机器制造、高频焊
管、进出口贸易、焦油精制、餐饮酒店、矿山等为一体的大型民营企业,公司成
立 2000 年 6 月,现有员工 4500 人,资产 42 亿元,年销售收入 70 亿元,其中所
拥有 2 个年产 100 万吨的焦化企业,是河北省焦化协会副会长单位,唐山焦化行
业龙头企业,是国家焦化行业首批准入单位。具有较强的焦炭生产能力。
2、丙方基本情况: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宗敏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柒仟贰佰柒拾肆万玖仟柒佰零叁元壹角陆分
实收资本:人民币:叁亿柒仟贰佰柒拾肆万玖仟柒佰零叁元壹角陆分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4 号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易燃固体、自然和遇湿易燃物品:碳化钙的批发
(有效期至 2-13 年 02 月 22 日);批发(非实物方式)散装食品(有效期至 2014
年 09 月 25 日)。一般经营项目:各种施工机械、车辆及其他机械和电气设备的
租赁、销售、维修;机械零配件的生产、销售;焦炭的销售;提供相关的技术服
务;电子产品、新材料、建筑装饰材料的销售和相关服务;进出口业务;技术、
管理咨询、培训、展览。
丙方由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家共同出资组建。截至2010
年12 月31 日,总资产为1,550,351,027.79 元,净资产为420,014,195.6 元,
2010 年度净利润为45,049,332.94 元,焦炭销售业务累计达十多亿元。
3、乙方、丙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金额:
公司与乙方、丙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没有发生类似业务交易。
4、履约能力分析:
乙方拥有 2 个年产 100 万吨的焦化企业,年产焦炭 200 万吨;丙方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为 1,550,351,027.79 元,净资产为 420,014,195.6 元,
2010 年度净利润为 45,049,332.94 元,焦炭销售业务累计达十多亿元。因此,
乙方、丙方未来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能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4、合同当事人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合同当事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合同总价占公司 2010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4.89%,根据合同约定的期
限以及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本合同的签订将对公司 2011 年度业绩将产生积极
影响。
2.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本次合同的签订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无重大
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河北汇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
国水电建设集团租赁控股有限公司形成依赖。
3.公司的资金、技术、人员等能够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2.存在公司违反合同违约条款赔偿经济损失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合同文本。
特此公告。
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