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一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3
第七章 监事会 ...... 36
第一节 监事 ...... 36
第二节 监事会 ...... 3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2
第一节 通知 ...... 42
第二节 公告 ...... 4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6
第十二章 附则 ...... 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广州市安居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于2009年4月1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1012050761。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12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00万股,于2011年1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GUANGDONG ANJUBAO DIGITAL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起云路6号自编一栋;经营场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起云路6号自编二栋;邮政编码51066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122.7744万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自2004 年12 月29 日至2034 年12 月29 日。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合同,明确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
利义务。明确董事的任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总工程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服务满意为理念、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实现公司稳步、持续发展。使全体股东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繁荣社会经济。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电子工程设计服务;安全智能卡类设备和系统制造;安全系统监控服务;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电子自动化工程安装服务;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制造;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监控系统工程安装服务;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工程服务;机械式停车场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软件开发;软件服务;通信设施安装工程服务;通信系统工程服务;专业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房地产中介服务;建筑物电力系统、自来水系统、排水系统安装;机电设备安装服务;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工程服务;汽车租赁;家庭服务;办公服务;办公设备耗材批发;办公设备批发;办公设备耗材零售,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施工;广告业;饰物装饰设计服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家具设计服务;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名称或姓名、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一)张波认购28,100,000 股,占公司发起人股的56.20%,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2009 年3 月9 日;
(二)张频认购19,400,000 股,占公司发起人股的38.80%,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2009 年3 月9 日;
(三)李乐霓认购1,000,000 股,占公司发起人股的2.00%,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2009 年3 月9 日;
(四)黄伟宁认购250,000 股,占公司发起人股的0.50%,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 出资时间为2009 年3 月9 日;
(五)张瑞斌认购250,000 股,占公司发起人股的0.50%,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 出资时间为2009 年3 月9 日;
(六)李志共认购200,000 股,占公司发起人股的0.40%,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 出资时间为2009 年3 月9 日;
(七)陈爱莲认购125,000 股,占公司发起人股的0.25%,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 出资时间为2009 年3 月9 日;
(八)高静迟认购125,000 股,占公司发起人股的0.25%,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 出资时间为2009 年3 月9 日;
(九)黄园缘认购100,000 股,占公司发起人股的0.20%,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 出资时间为2009 年3 月9 日;
(十)潘传丽认购50,000 股,占公司发起人股的0.10%,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2009 年3 月9 日;
(十一)张晨认购30,000 股,占公司发起人股的0.06%,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2009 年3 月9 日;
(十二)付远东认购30,000 股,占公司发起人股的0.06%,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
出资时间为2009 年3 月9 日;
(十三)李剑认购30,000 股,占公司发起人股的0.06%,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2009 年3 月9 日;
(十四)廖杰认购30,000 股,占公司发起人股的0.06%,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2009 年3 月9 日;
(十五)袁丽莎认购30,000 股,占公司发起人股的0.06%,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2009 年3 月9 日;
(十六)江树停认购30,000 股,占公司发起人股的0.06%,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2009 年3 月9 日;
(十七)余德城认购30,000 股,占公司发起人股的0.06%,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2009 年3 月9 日;
(十八)倪静认购30,000 股,占公司发起人股的0.06%,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2009 年3 月9 日;
(十九)汪海林认购30,000 股,占公司发起人股的0.06%,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2009 年3 月9 日;
(二十)黄斌认购30,000 股,占公司发起人股的0.06%,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2009 年3 月9 日;
(二十一)邹志红认购30,000 股,占公司发起人股的0.06%,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2009 年3 月9 日;
(二十二)王忠涛认购30,000 股,占公司发起人股的0.06%,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2009 年3 月9 日;
(二十三)王训平认购20,000 股,占公司发起人股的0.04%,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2009 年3 月9 日;
(二十四)朱超华认购20,000 股,占公司发起人股的0.04%,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2009 年3 月9 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6,122.7744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权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情形。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