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人员已获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同时因第二期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相应获授部分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相应获授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及《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注销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姜朋、谢思敏、宋岩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此页无正文,为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姜朋:
谢思敏:
宋岩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