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变更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姓名 签名
郭志成
张继国
汪献忠
2021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