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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城演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2月)

公告日期:2024-02-09

宋城演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2月) PDF查看PDF原文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上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深交所在其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条 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等主要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行事前报备管理。

    上述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上述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上述人员应按照董事会秘书的核查意见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并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汇报实际买卖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他可能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参照上述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四章 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 的;

    (五)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
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九条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
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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