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43 证券简称:盈康生命 公告编号:2023-064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89 人调整为 186 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53.10 万股调整为 741.10 万股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850.00 万股调整为
838.00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64,216.701 万股的 1.30%。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盈康生命”)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 年 9 月 13 日至 2023 年 9 月 22 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9 月 22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54)。
3、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
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编号:2023-055)。
4、2023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与第六届监事
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89 人调整为
186 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 753.10 万股调整为 741.10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
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3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与第六届监事
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以 2023 年 10 月 26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5.08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86 名激励
对象授予 741.1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由于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经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89 人调整为 186 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
753.10 万股调整为 741.1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96.90 万股不变。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
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850.00 万股调整为 838.00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64,216.701 万股的 1.30%。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 占目前总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股本的比
(万股) 的比例 例
1 彭文 中国 董事、总经理 20.00 2.39% 0.03%
2 沈旭东 中国 董事 14.00 1.67% 0.02%
3 刘泽霖 中国 董事会秘书 10.00 1.19% 0.02%
4 李洪波 中国 副总经理 7.00 0.84% 0.01%
5 马安捷 中国 副总经理 20.00 2.39% 0.03%
6 江兰 中国 财务总监 20.00 2.39% 0.03%
核心骨干员工(180 人) 650.10 77.58% 1.01%
预留部分 96.90 11.56% 0.15%
合计 838.00 100.00% 1.3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89
人调整为 186 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 753.10 万股调整为 741.10 万股,预留限
制性股票 96.90 万股不变,授予总量由 850.00 万股调整为 838.00 万股。
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89 人调整为 186
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 753.10 万股调整为 741.1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96.90
万股不变,授予总量由 850.00 万股调整为 838.00 万股。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盈康生命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调整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