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43 证券简称:盈康生命 公告编号:2021-003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3 日以电话、
邮件等方式向各董事发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通知。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4 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一号海尔信息产业园董事局大楼 202 会议
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 9 人,实到 9 人,董事谭丽霞、刘钢以现场方式出席会议并投票表决,董事倪小伟、彭文、潘绵顺、沈旭东、独立董事卢军、刘霄仑、唐功远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并投票表决。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谭丽霞女士主持,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鉴于海尔集团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交易对方海尔集团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系公司关联方,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谭丽霞、
倪小伟、刘钢、彭文、沈旭东回避表决。
同意票 4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2.01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和对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为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引导长期理性价值投资,同时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对公司业务战略和长期发展前景坚定看好,未来将坚持“一体两翼”,从肿瘤治疗设备和肿瘤治疗服务两个维度不断推进肿瘤服务领域全产业链的发展,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长期健康向上发展,让广大股东充分分享企业发展红利。
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表决结果:通过。
2.0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于 2010 年 12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上市已满一
年;
2、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表决结果:通过。
2.03 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本次回购股份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8 元/股(含本数),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将综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定。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股利或现金股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
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表决结果:通过。
2.04 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 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
总额
1、本次回购股份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予以注销。
3、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均含本数),本次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本次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 28 元
/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5,000 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785,715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28%;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 28 元/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10,000 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3,571,428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56%。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及数量。
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表决结果:通过。
2.0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表决结果:通过。
2.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表决结果:通过。
2.07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本
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确定具体的回购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回购股份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吴露珠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吴露珠女士的个人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聘任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一号海尔信息产
业园董事局大楼 202 会议室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表决结果: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五日
附件:
个人简历
吴露珠,女,1991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中
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2015 年 6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助理;2016 年 1 月至 2018 年 5 月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2018 年
6 月至 2019 年 11 月任海尔集团(青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资本运作高级经理;2019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投资者关系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露珠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